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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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光伏项目突遭拆除,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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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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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光伏项目投资大、周期长,一个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动辄投资数亿元,设计运营年限通常为25年。然而,随着国家对河湖管理、生态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部分此前获批的光伏项目被要求拆除或整改。当政策发生变化,企业已投入的真金白银该由谁负责?这是摆在不少光伏企业面前的现实难题。

 

案件情况:某市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光伏电站
某光伏企业在某市投资建设了一座地面光伏电站,选址位于某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在建设时取得了相关审批手续,并已并网发电多年。然而,随着国家加大对河道内违法违规建设光伏电站的清理力度,当地水利局依据上级文件,认定该光伏电站侵占河道、影响行洪,责令企业限期拆除。企业认为,自己是合法审批建设的,政府出尔反尔,拆除后造成的数亿元损失应当由水利局承担补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企业将水利局告上法庭。

 

案件分析:信赖利益保护是核心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该原则是指,当公民、法人基于对政府行为的信赖而作出一定行为,其后政府又改变或撤销该行为,导致相对人遭受损失时,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在本案中,企业的光伏电站是经过审批合法建设的,企业基于对政府审批行为的信赖,投入了巨额资金。现因政策变化或规划调整需要拆除,属于“合法行为导致的损失”,政府依法应当给予补偿。这与因企业自身违法建设而被强制拆除有本质区别——后者属于违法行为导致的后果,通常不予补偿。


此外,行政机关在作出拆除决定时,还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包括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对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方可强制拆除。

 

案件启示:保存审批文件,据理主张补偿

对于光伏企业而言,如果项目面临因政策变化而被拆除的风险,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步、核实项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备案文件、并网协议、规划许可等材料是证明项目合法性的核心证据,务必妥善保管。
第二步、区分“违法拆除”与“合法征收”。 如果项目手续齐全、合法合规,政府要求拆除属于因公共利益需要导致的财产损失,企业有权主张补偿。
第三步、不要轻易接受“零补偿”方案。 实践中,部分地方政府以“光伏设备可搬迁”为由不予补偿,或仅按设备残值极低补偿,企业可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

 

普法时间: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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