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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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一栋酒店,收益法评1000万,成本法评500万!法律说该用哪个?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10-08

浏览量:

导语:一栋经营多年的酒店,用不同的评估方法,算出来的补偿可能差出一倍。问题不在房子本身,在评估机构用了什么方法。答案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优先顺序。有经营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成本法只是兜底选项,不能拿来替代收益法。

 

 

一、法律写的是“应当”,不是“可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得很清楚: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成本法是“没有交易案例、也没有经营收益”时才用的兜底方法。

 

法律用的是“应当选用”,不是“可以选用”。酒店、餐馆有经营收入、有客流、有纳税记录,完全符合“有经济收益”的条件,收益法是法定优先选项,不是评估机构自由选择的菜单。

 

二、两种方法,算的是完全不同的东西

 

收益法算的是“这栋楼能赚多少钱”。 核心公式是:年净收益 ÷ 资本化率 = 房屋价值。一栋酒店年净利润200万,资本化率取8%,评估价值就是2500万。它反映的是酒店靠区位、客流、经营能力产生的真实收益能力。

 

成本法算的是“重新盖一个同样的房子要花多少钱”。 它只算钢筋水泥的重置成本,再扣折旧,完全不体现地段价值、客流量和经营溢价。

 

同样一栋酒店,用收益法可能评出1000万,用成本法可能只有500万。差距就是“经营价值”和“钢筋水泥价值”之间的差额。

 

三、为什么征收方偏偏爱用成本法?

 

原因很现实:成本法算出来的数最低。

 

有律师直言,成本法是“补偿最低的评估方法”。征收方为了压低补偿款,当然倾向于用成本法。而被征收人往往被拆迁的事搞得焦头烂额,根本没精力去关注评估方法的选择问题,征收方正是看准了这个时机。

 

四、法院怎么看?方法选错了,补偿决定就撤销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评估方法的选择有明确的审查标准。

 

有法院在审查评估报告时,会重点看评估机构有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选用方法。如果酒店明明有稳定经营收益,评估报告却用了成本法,这就属于评估方法选用错误。

 

镇江某门面房征收案中,评估机构未优先选用市场比较法,也未提交估价技术报告,法院认定评估程序违法,补偿决定被撤销。天津某生物科技公司案中,行政机关采用“重置成本法”扣除公益调整系数,法院认定违反评估准则,同样撤销了补偿决定。

 

核心规则:有经营收益却不用收益法,法院可以认定评估方法选用不当,补偿决定因此站不住脚。

 

五、经营者该怎么做?

 

第一,拿到评估报告,先看“评估方法”那一栏。 用的是收益法还是成本法?酒店有稳定经营收益,报告却用了成本法,这就是方法选用错误。

 

第二,10天内申请复核。 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天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明确指出:本酒店具有持续经营收益,依法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要求改用收益法或补充收益法测算。复核不满意,10天内申请专家鉴定。

 

第三,证据提前攒好。 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纳税记录、经营流水——这些是收益法计算“年净收益”的基础。拿不出这些数据,评估机构就有了“用成本法”的借口。

 

第四,补偿决定不合理的,6个月内起诉。 在诉讼中把“评估方法选用错误、违反法定评估规则”作为核心主张,请求法院撤销补偿决定、责令重新评估。

 

六、总结

 

酒店餐饮评估,法律要求收益法优先,成本法只是兜底。 收益法算的是经营价值,成本法算的是钢筋水泥钱,两者的差距就是经营者应得的补偿。拿到评估报告先看方法,用了成本法的10天内提异议,6个月内起诉——该拿的钱,一分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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