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气阅读
拖了二十年,土地被无偿收回?广州一企业获赔2000余万元!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10-08
导语:广州一家建筑装饰公司,1999年拿到番禺区2.3万平方米工业用地,手续齐全。但之后二十年,这块地一直没开发起来。2022年,广州市规资局一纸决定:无偿收回土地。企业不服,告到法院。一审输了,二审翻盘。法院的核心认定只有一句话:土地闲置,双方都有责任,不能把板子全打在企业身上。

一、这块地为什么闲置了二十年?
事情要从头说起。
1999年,企业通过抵扣工程款拿到土地,随后陆续办齐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手续是完整的。
问题出在开发环节。
2002年6月,企业提交了开工申请。规划部门直到2004年10月才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审批花了将近两年半。 市规资局辩称内部记录显示2004年10月才收到申请,但拿不出收件回执。法院认定:这段时间的闲置,双方负同等责任。
2004年的规划设计条件里,要求地块中部建一条24米宽的横穿道路,直接导致土地没法用。2005年道路规划取消,规划部门又提出“用地性质需要结合广州新城发展统筹”,开发再次搁置。
2006年,控规调整为办公用地。企业申请变更土地用途,被以“不符合土地政策”驳回,报建手续彻底卡死。
一句话:规划反复变,审批慢得离谱,企业想开发也开发不了。
二、法律怎么定“混合原因”的责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进一步列明了属于政府原因的情形:未按约交地、依法修改规划、国家政策变化、处置相关群众信访事项、军事管制和文物保护等,并以“其他行为”兜底。
关键在于: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时间,必须从“两年”里扣掉。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明确:是否构成无偿收回,应当先确定闲置的起讫时间,再扣除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时间。扣除后如果剩下的时间不够两年,就不符合无偿收回的条件。
本案中,法院认定2002年到2004年的审批拖延,双方各担一半责任。也就是说,这两年多里有一半时间要算作政府原因造成的。再加上2006年之后规划调整导致的开发受阻,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时间,根本凑不够“满两年”这个硬门槛。
三、一审为什么输了,二审为什么赢了?
一审法院认为:2006年之前的闲置是企业自身原因,行政程序合法,驳回了企业的诉求。
二审法院改变了认定逻辑。律师团队锁定了一个关键突破口:市规资局说2004年10月才收到开工申请,却拿不出收件回执。 按照常理,规划部门不可能在“15天内完成2.5万平方米土地规划审批”。最终法院认定这段时间的闲置,双方同等责任。
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 政府说“这段时间是企业自己拖的”,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拿不出,法院就不认。
二审还进一步查明,2006年之后规划反复调整、用途变更受阻,属于典型的政府原因导致开发延迟。扣掉这些时间,企业自身原因闲置不足两年,无偿收回的决定站不住脚。
四、这个案子给企业什么启示?
第一,闲置土地的责任认定,看的是“每一段时间是谁造成的”,不是笼统地看“谁拿了地没开发”。
企业拿地后长期未开发,不意味着闲置责任全在企业。开发过程中政府审批拖延、规划反复调整、报建被卡——这些时间都要从“闲置期”里扣掉。
第二,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不在企业。
政府说“闲置是企业原因”,就得拿出证据:收件回执、审批记录、规划文件。拿不出证据,法院就不支持。本案中市规资局正是因为拿不出开工申请的收件回执,才在“审批拖延”这一段上被认定为同等责任。
第三,企业要主动留证据。
企业提交开工申请、报建材料的每一次记录,都是后续维权的关键。邮寄凭证、收件回执、沟通记录——这些东西平时不起眼,打官司时就是“证明政府拖延”的核心证据。
第四,一审输了不要放弃。
这个案子一审败诉,二审逆转。律师团队复盘一审判决后调整策略,精准锁定“举证责任”和“责任分担”两个突破口,最终翻盘。企业终获赔2000余万元。
五、总结
土地闲置,政府和企业都有责任的时候,不能让企业一个人扛。 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时间要从“两年”里扣掉,扣完不够两年,无偿收回就不合法。举证责任在政府,拿不出证据,法院不认。 企业要做的,是把每一次报建、每一次沟通的证据留好,一审输了还有二审,该争的权利,一寸都不能让。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维权策略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专业律师指导制定。行政复议(60日)和行政诉讼(6个月)均有严格的法定期限,切勿因拖延而错失维权机会。
上一页
维权指南
2026.09.29
2026.09.24
2026.09.22
2026.09.21
2026.09.21
2026.09.17
2026.09.16
2026.09.15
2026.09.15
2026.09.04
胜诉案例
2026.10.08
2026.10.08
2026.09.30
2026.09.30
2026.09.29
2026.09.28
2026.09.28
2026.09.24
2026.09.24
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