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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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业公司动过工的土地,凭什么被无偿收回?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10-08

浏览量:

导语:一家酒业公司,2013年拿到近6.7万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后来陆陆续续办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了500多平方米的房子。2023年,自然资源局认定这块地是闲置土地,以“未动工开发满两年”为由,无偿收回。公司不服,告到法院。一审输了,二审翻了。二审法院的核心理由只有一句话:这块地不是“未动工开发”,是“已动工开发但中止开发”。两种情形,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一、两种“闲置”,两种处置方式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把闲置土地分成了两类:

 

第一类:未动工开发。 拿了地之后,超过约定动工日期满一年,压根没动工。这类土地,如果满两年,可以无偿收回。

 

第二类:已动工开发但中止开发。 动工了,但开发面积不到三分之一,或者投资额不到25%,然后停工满一年。这类土地,不能直接无偿收回,应当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由政府与使用权人协商处置——延长开发期限、调整用途、协议有偿收回等。

 

核心区别:第一类是“根本没动”,第二类是“动了但停了”。法律对两者的处理方式截然不同。

 

二、酒业公司到底“动没动”?

 

自然资源局认定酒业公司“未动工开发”,理由是:虽然办了证、建了房,但建设规模太小,不符合“动工开发”的标准。

 

酒业公司主张:合同签订前就已经组织勘探施工,后来陆续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成了546平方米的房屋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投入了真金白银,怎么会是“未动工”?

 

二审法院支持了企业的说法。法院查明:企业在签订出让合同前已组织施工设备进场勘探,不动产权证载明房屋建筑面积证明企业已进行实际建设,企业确实投入了建设资金。这属于“已动工开发”,不是“未动工开发”。

 

既然不是“未动工开发”,就不能适用“未动工开发满两年无偿收回”的规定。这类土地应当协商处置,而不是直接收回。

 

三、二审为什么改判?

 

第一,事实认定变了。 一审认为企业的建设行为不符合“动工开发”标准,二审认定企业确实动了工、投了钱、建了房。

 

第二,法律适用变了。 一审适用的是“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规定,二审认定应适用“已动工开发但中止开发”的规定。适用法律不同,处置方式完全不同。

 

第三,程序审查发现瑕疵。 行政机关在认定“中止开发”情形下直接作出无偿收回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复议决定同样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结果: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收回决定,撤销复议决定。

 

四、这个案子给企业什么启示?

 

第一,“动没动”看证据,不看嘴巴。 企业要证明自己“已动工开发”,靠的是施工合同、勘探记录、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这些东西平时整理好,遇到闲置调查时就是最有力的证据。

 

第二,“未动工”和“中止开发”的法律后果天差地别。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可以被无偿收回,“中止开发满一年”只能协商处置。行政机关把“中止”当成“未动工”来处理,就是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一审输了不要放弃。 这个案子一审败诉,二审翻盘。关键在于二审重新审查了事实和法律适用,发现了行政机关的错误。

 

第四,配合调查,但别被动接受。 闲置土地调查启动后,企业应当在30日内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等材料。积极配合调查,同时保留好所有建设投入的证据。

 

五、总结

 

土地闲置被认定,先别慌——分清是“未动工”还是“中止开发”。 动过工、投过钱、建了房的,属于“中止开发”,只能协商处置,不能被无偿收回。证据留好、积极申辩、一审输了还有二审——该保的地,一分都不能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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