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气阅读
三级审批盖章、土地使用证在手!这样的厂房被强拆,到底是“违建”还是“违拆”?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9-03
河北保定清苑区白团镇,一座1993年经村、乡、县三级政府审批建成的厂房,2001年拿到集体土地使用证,2012年换发新证,持证经营20多年。2022年征拆启动后,因补偿没谈拢,镇政府一纸文书将其认定为“违建”,并于2024年1月强制拆除。一座有审批、有证、经营半辈子的厂房,被扣上“违建”的帽子拆了——这到底是房子真的“违建”,还是政府在搞“违拆”?

一、先看事实:有审批、有证,怎么就成违建了?
捋一下时间线。
这座厂房1993年建成,经过村委会、乡政府、县政府三级审批盖章。2001年拿到集体土地使用证,2012年换发新证。厂房建成后一直出租经营,20多年间从来没被哪个部门说过是违建。
2014年,政府曾主动找业主谈征收补偿,双方谈妥500万元。后来因为实际用地企业资金断了,拆迁暂时搁置。
2022年征迁重启,评估价变成了155万元、166万元,差了300多万,业主没答应。接下来发生的事就很有“套路感”了——补偿没谈拢,镇政府连续下发文件,说这座有审批、有证的厂房是“违建”,并向法院申请了非诉执行。2024年1月,厂房被强行拆除。
问题来了:一座有三级政府审批、有土地使用证的厂房,怎么能说成违建就拆了?
二、一个关键问题:用2008年的法律,去拆1993年的房子?
很多人不知道,《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才开始施行的。在这之前,全国很多地方压根没有“规划许可证”这么个东西。
法律上有个基本原则,叫 “法不溯及既往” ——大白话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矩,去罚昨天的事。用2008年才出台的法律,去认定1993年就建好的房子违法,这本身就讲不通。
最高人民法院早就说过:不能用后来出台的法律,去评价早年建的房子。对于有历史原因的老建筑,不能简单扣上违建的帽子。
回到这个案子:厂房1993年建成,那时候《城乡规划法》还没影呢。拿2008年的法律去拆1993年的厂房——这不合理,法律也不答应。
三、连无证房都不能随便算违建,有证的更不应该
最高法还有一个重要观点:就算是那些因为历史原因没办下产权证的无证房,都不能随便认定为违建。
注意了——连“无证房”都不能随便算违建,更何况这座厂房不仅有审批,还有证。
这座厂房1993年经三级政府审批建设,2001年拿到集体土地使用证,2012年换发新证。这可不是什么“无证房”,而是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这样的房子,更应该按正常征收程序走,该补偿补偿,而不是被扣上违建的帽子强行拆掉。
四、法院早就说了:这叫“以拆违代拆迁”,是滥用职权
这种“补偿谈不拢→认定为违建→强制拆除”的操作,法律上有个专门的名字—— “以拆违代拆迁” 。
说白了就是:本应按征收程序给钱补偿的房子,被硬说成是违法建筑,按拆违的程序处理。一个要给钱,一个可以不给钱——为什么要这么干,不用多说了吧?
对于这种行为,法院早有定论。河南高院在一个案子中明确认定: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因为当事人没签补偿协议,就把房子认定为违建强制拆除——目的不是为了管理土地,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程序、加快拆除进程,属于滥用职权。
最高法也说过:拆迁补偿谈不拢,就把应拆迁的房子说成违建强制拆除,本质就是“以拆违代拆迁”,严重侵害老百姓合法权益。
如果平时不管、一到征收就翻旧账查违建——目的根本不是规范建设秩序,而是不想给补偿。这种行为,法律不认。
五、更离谱的是“阴阳文书”
如果说“以拆违代拆迁”已经很过分了,那这个案子还有更恶劣的事。
业主在法院卷宗里发现:镇政府提交给法院的处罚文书,跟自己手上收到的原件完全不一样——同一个文号,内容却不同,用的法律条文也不一样。
这相当于什么?相当于老师给学生发了一张成绩单写着60分,转头给学校看的却是同一编号的另一张成绩单,上面写着不及格。一份连内容都不真实的文书,怎么能拿去申请强拆?
六、总结
一座1993年经三级政府审批、2001年拿证、合法经营20多年的厂房——有审批、有证、经营半辈子,一拆迁就成了“违建”?
最高法的判例说得明明白白:不能用2008年的法律去拆1993年的房子;连无证房都不能随便认定违建;“以拆违代拆迁”属于滥用职权。
这样的厂房被强拆,到底是“违建”还是“违拆”?
答案很清楚:房子不违建,是政府在搞“违拆”。
法律给了政府征收的权力,也给了老百姓获得补偿的权利。不能既要拆房子,又不想好好给钱。
补偿谈不拢就扣违建帽子——这条路,法律走不通。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维权策略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专业律师指导制定。行政复议(60日)和行政诉讼(6个月)均有严格的法定期限,切勿因拖延而错失维权机会。
上一页
维权指南
2026.07.24
2026.06.24
2026.05.28
2026.05.09
2026.05.09
2026.05.09
2026.05.09
胜诉案例
2026.09.03
2026.09.03
2026.09.02
2026.09.02
2026.09.01
2026.09.01
2026.08.31
2026.08.31
2026.08.28
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