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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养殖场整改未完即遭强拆,三家机关互相推诿!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9-03
河南郑州的范某超,为响应2012年扶贫政策建起养殖场,一家人投入全部心血,日子渐渐有了起色。2022年4月初,他收到三家行政机关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称养殖场阻碍河道行洪,需要整改。范某超按要求拆除了部分设备,可还没等整改完毕,工作人员仅凭口头通知,就直接把养殖场给强拆了。
三家机关互相推诿,谁也不认账。范某超父子委托律师,将三机关一同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镇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这个案子说清楚了一个道理:口头通知不算通知,整改未完不能说拆就拆。程序上少一步,强拆就是违法。

一、响应扶贫建的养殖场,整改未完就被强拆
为响应2012年的扶贫政策,范某超一家建造了一处养殖场。父子俩每天早出晚归,投入大量心血,一家人也因此步入小康生活。
2022年4月初,范某超收到了三个机关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称养殖场阻碍了河道正常行洪,根据《防洪法》的规定,需要整改。于是,范某超配合工作,拆除了部分设备。
可还未等整改完毕,工作人员便组织施工队将养殖场强行拆除了。苦心经营十年的养殖场,一夜之间化为废墟。范某超每天往返城镇寻求赔偿,但无论是镇政府还是区政府,都对赔偿隻字不提。
二、三家机关互相推诿,律师一招锁定“真凶”
无奈之下,范家父子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起诉。
律师发现,拆除现场比较混乱,仅凭现场照片并不能准确判断实施强拆的主体机关。于是,律师将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三家机关共同告上法庭。
庭审中,三家机关仍旧互相推诿,齐声辩称自己并非实施强拆的主体。镇行政机关提交了防洪指挥部办公室的文件及整改拆除实施预案,声称自己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力。
正是镇行政机关自己提交的文件,成了锁定“真凶”的关键证据。 律师指出:根据防洪指挥部办公室的文件,可以证明镇行政机关就是此次强拆的组织主体,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三、口头通知不算数,程序违法是硬伤
律师在庭审中还指出,行政机关的拆除行为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第一,口头通知不具备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拆除养殖场时,未出示任何拆除文件,仅仅通过口头通知便实施了强拆。《行政强制法》规定,强制执行前必须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并依法送达。口头通知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更不具备强制执行的合法前提。
第二,法定的三道程序一道都没走。 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前,必须履行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本案中,行政机关既没有给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机会,也没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整改尚未完成就强拆,程序违法。 范某超收到整改通知后,正在积极配合拆除部分设备进行整改。在整改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直接动手强拆,剥夺了当事人通过整改消除影响的机会。
四、强拆违法,确认违法!
2023年2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镇行政机关为本案的责任主体,判决:确认镇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范家父子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拿到这份胜诉判决后,范家父子便可以据此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挽回自身所遭受的损失。
五、这个案子告诉养殖户什么?
第一,收到整改通知后积极整改,但整改未完就被拆——程序违法。 范某超收到通知后已经拆除了部分设备进行整改,行政机关在整改尚未完成的情况下直接强拆,剥夺了当事人通过整改消除影响的机会。程序上站不住脚。
第二,“口头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必须出示书面执行依据。口头通知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更不具备强制执行的合法前提。如果这一系列法定步骤全部缺失,甚至连书面决定都没有,那么强拆行为在法律上将失去所有合法性支撑。
第三,行政机关互相推诿,不代表责任就消失了。 本案中,三家机关谁都不认账,但律师通过一份文件就锁定了真正的组织主体。企业遇到强拆,不必因为“不知道谁拆的”就放弃维权——法院会依法认定责任主体。
第四,拿到确认违法的判决是第一步,下一步是主张赔偿。 只有先确认强拆违法,才能依据《国家赔偿法》主张赔偿。养殖设施投入、养殖物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这些都可以主张。
六、总结
口头通知不算通知,整改未完不能说拆就拆。行政机关以为“发个通知就能拆”,法院说“口头通知不算数,程序违法”。
三家机关互相推诿,谁都不认账,但法院最终认定镇行政机关是责任主体,确认强拆违法。程序正义不是摆设,政府少一步都不行。
对养殖户来说,记住三条:积极整改但要保留证据、口头通知不具备法律效力、强拆后及时起诉确认违法。 法律站在诚信经营的人这一边——法院会给你撑腰。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维权策略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专业律师指导制定。行政复议(60日)和行政诉讼(6个月)均有严格的法定期限,切勿因拖延而错失维权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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