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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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批了项目、发了规划证,拆迁时却说“手续不全”是违建?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9-04

浏览量:

北京一家商贸公司的厂房,建在一个商业批发市场里。这个市场是区政府正式批过的,还拿到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虽然厂房本身没办单独规划许可,但整个市场都是政府点头的项目。

 

补偿没谈拢,镇政府就启动“拆违”,下了限期拆除通知。公司申请复议,区政府认定:镇政府没权查这块地,事实也没查清,程序违法,用的法律也不对——限期拆除决定,撤销!

 

这个案子说清楚了一个道理:政府当年批了项目,企业信了政府的话投了钱,政府就不能过几年翻脸说“手续不全”是违建。

 

 

一、政府批了项目、发了规划证,厂房成了“违建”?


北京通州法院审过一个案子。宋先生的厂房建在宋庄镇一个商业批发市场里,这个市场不是私自办的——区政府批了占地,还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宋先生的厂房虽然没有单独办规划许可,但整个市场都是政府批的项目。

 

法院在判决里说得很明白:“商业批发市场是政府批准的项目,有政府背书,不能简单地因为没有单独规划手续就认定是违建。”

 

法院还注意到一个细节:厂房被拆前,镇政府曾经测量登记过,还跟宋先生协商过补偿。就是因为没谈拢,才走了拆违的路子。法院认定:“不排除乡镇政府以拆违方式促进腾退项目的进行。”

 

二、镇政府连“管”这块地的权力都没有


在另一起关联案子中,北京某商贸公司对镇政府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申请了复议。通州区政府审查后,指出了几个问题:

 

第一,镇政府管不着。 法律规定,乡镇政府只能查乡村规划区里的违建。镇政府拿不出证据证明这块地在乡村规划区里,就没权管。

 

第二,事实没查清。 这块地早就有了建设审批手续,不是违建。

 

第三,程序违法。 没调查、没告知企业权利、没给说话的机会,直接下决定。

 

第四,用错了法律。 企业当年是按老法律办的规划证,不需要再办乡村规划许可证。镇政府拿新法律来查,用错了。

 

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镇政府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三、信赖利益保护:政府不能“过河拆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类似案子中也明确过:认定违建要考虑招商引资背景。

 

法院认为,建筑虽然没办规划手续,但当初有政府招商引资的背景,企业是信了政府的话才投的钱。“基于维护政府公信力、保护当事人信赖利益等考虑,不宜直接认定为违建拆除。”

 

说白了就是:政府当年让你来投资、支持你建厂,你基于对政府的信任投了钱,现在政府翻脸说“手续不全”要强拆——法律不答应。

 

四、这个案子告诉企业什么?


第一,有政府批文的厂房,不能简单认定违建。 即使厂房没办单独规划许可,只要整个项目是政府批的,就不能“一刀切”说是违建。

 

第二,乡镇政府查违建,有地域限制。 乡镇政府只能管乡村规划区里的事。如果镇政府拿不出证据证明地块在乡村规划区里,它就没权管。

 

第三,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先看程序对不对。 有没有调查?有没有给你说话的机会?程序上少一步,这份决定就站不住脚。

 

五、总结


有政府批复背景的厂房,不能简单认定为违建。政府批了项目,企业信了政府的话投了钱,政府就不能过几年翻脸说“手续不全”是违建。

 

复议机关认定:镇政府没权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用错法律——限期拆除决定,撤销!

 

对企业来说,记住三条:政府的批文是“护身符”、乡镇政府查违建要看有没有权、限期拆决定程序不对就站不住脚。 法院和复议机关会给你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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