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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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字却不给钱?补偿协议岂是“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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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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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一诺千金,政府的承诺更应兑现
行政协议是政府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在征收拆迁领域,补偿安置协议是最常见的行政协议。它一经签订,就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行政机关在签订协议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也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情况:某市的“兑现难”困局


赵某某是某市的一位养殖场主,因当地政府实施某项水利或道路工程,其经营的规模化养殖场被纳入征收范围。经过多轮协商,赵某某与市政府授权的征收部门签订了书面的《养殖场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款总额、支付期限、搬迁时限等核心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赵某某按约履行了搬迁义务,将经营多年的养殖场腾空交付。然而,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后,市政府却以财政困难、需要审计等理由,迟迟不支付协议中明确的数百万元补偿款。

 

案件分析:行政协议不容“赖账”

 

行政协议兼有行政性与契约性,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赵某某与市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赵某某已经履行了搬迁义务,市政府也应当履行支付补偿款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若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协议,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逾期利息)。即便行政机关主张因政策调整等原因无法履行,也必须对相对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依法给予补偿。在本案中,市政府以“财政困难”为由拖延,显然不构成免除其协议义务的法定事由。

 

案件启示:协议在手,维权有据

 

行政协议是当事人维权最有力的书面凭证。在签订协议时,务必确保条款明确、内容完整,特别是补偿数额、支付时间与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信息。协议签订后,若政府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应首先通过书面形式催告其履行。若催告无果,则应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果断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对方履行协议义务。

 

普法时间:行政协议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将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协议的定义、效力、履行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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