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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被强拆,合作社如何突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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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7-10
导语:在养殖场拆迁纠纷中,将养殖场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以此为由不予补偿或强制拆除,是征收方最常用的策略之一。然而,在农用地上建设的、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养殖设施,其性质在法律上有特殊规定。简单地将养殖场等同于“违建”,并试图绕过补偿程序进行强拆,往往暴露出征收方程序违法的本质。
案件情况:某市养殖合作社的“违建”之争
某养殖合作社在某市郊区合法承包了一片非基本农田,用于建设标准化养殖场,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环评手续。后该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标准过低,合作社未与征收方达成协议。随后,镇政府向合作社下达了《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养殖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合作社不服,认为其在农用地上建设养殖设施符合国家政策,遂将镇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
案件分析:养殖场不等于“违章建筑”
本案的核心是,在农用地上建设的养殖场是否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国土资源部相关文件均规定,畜禽养殖用地属于农用地,其直接用于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的用地,均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镇政府仅仅以“未办理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其为违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此外,即便要对真正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行政机关也必须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催告、公告等程序。镇政府意图以“拆违”之名,绕开法定的征收补偿程序,是典型的程序违法。如果该限期拆除决定被撤销或确认违法,合作社还可以就强拆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
案件启示:别被“违建”吓倒
很多养殖户一看到“违建”二字就慌了神,觉得理亏。但我们要明白,法律和政策对养殖用地有特殊保护。收到类似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后,不应消极等待,而应立即启动法律程序,针对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其认定“违建”的合法性。诉讼时效是关键,务必在法定的6个月内采取行动。
普法时间:法律为养殖业“撑腰”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七条: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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