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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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效用地”被认定后,政府能直接收走企业土地吗?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8-24

浏览量:

导语:很多企业主最担心的就是:地被认定为“低效”之后,政府能不能不跟企业商量,直接收走?答案是:能,但条件非常严格。“低效”本身不是强制收回的理由。

 

 

一、先分清两个词:“低效”和“闲置”

 

这两个词经常被混用,但性质完全不同。

 

闲置土地:拿地后压根没动工,或者动工了又长期停工。法律对闲置土地有明确规定——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

 

低效用地:地已经动工了,但用得不好、效益不高——亩均税收低、容积率低、布局散乱。“低效”是政策性概念,不是法律概念。

 

翻遍《土地管理法》,找不到“低效用地”这四个字。法律没有规定“低效”可以成为强制收回的理由。

 

“低效”本身不是收回土地的法定理由。 政府跟企业谈收回,是商量,不是命令。

 

二、两种情况下,政府可以强制收回

 

情况一:拿了地两年没动工(可以无偿收回)

 

这是唯一可以无偿收回的情形。

 

法律规定: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可以收土地闲置费(最高为出让金的20%);满两年未动工的,可以无偿收回。

 

但注意:如果是政府的原因导致没法动工(比如政府没交地、规划调整了),不能无偿收回。

 

情况二: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收回,但得给钱)

 

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或者旧城区改建,可以收回土地。但这种情况必须给补偿,不是无偿的。

 

三、什么情况下不能强制收回?

 

企业正常生产,仅仅因为“亩均税收低”被贴上“低效”标签——不构成强制收回的条件。

 

“低效”不是尚方宝剑,政府不能想收就收。最高法也明确过:“低效”本身不是强制收回土地的法定理由。

 

四、强制收回,必须走程序

 

即使符合收回条件,政府也必须走完法定程序:

 

先调查认定:确认土地确实构成闲置

 

书面催告:催告企业限期动工

 

报经批准: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作出书面决定:下达正式的收回决定书

 

少一步,强制收回就是违法的。

 

五、总结

 

“低效”标签本身,不构成强制收回的理由。

 

两年没动工 → 政府可以无偿收回

 

公共利益需要 → 政府可以有偿收回

 

仅仅因为“低效” → 不能强制收回

 

企业正常生产、仅仅因为“亩均税收低”被贴上“低效”标签的,政府不能强制收回。该协商的协商,该维权的维权——法律不是站在政府一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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