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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律师不建议当事人只进行信访程序?
作者: 为何律师不建议当事人只进行信访程序?
来源:
时间:2023-11-13
一当事人咨询,他家的房子在2017年便以违建为由被下发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他为了要个说法,首先想到的是进行信访程序,当地县政府、市政府和省政府都去过了。直到2019年信访程序进行完了,当事人才想起要提起诉讼。
但咨询律师后,当事人才知道该案件已经过了起诉期限。当事人很疑惑,明明自己一直在信访维权,为何还能超出起诉期限呢?
实务中,遇到行政行为后首先想到信访的老百姓不在少数。因为,老百姓或认为“稳定压倒一切”,地方政府愿意花钱买平安;或认为更高一级行政机关能够秉公处理,认为信访这种施压的办法比诉讼更有效。
但对律师而言,诉讼复议要比信访程序更有效果。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只有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才是信访的受案范围,而对于可诉讼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信访实属浪费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信访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其次,信访过程中,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时间虽然有规定,即60日。但是,在未按照合理期限答复的情况下,没有有效的救济方式。在信访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事项便是行政机关拖延不办理信访事项。这样的拖延很容易拖过起诉期限和复议期限,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固定的,复议期限是60天,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6个月,上述程序均不会像民事诉讼会出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因此可以说复议诉讼时间非常宝贵,一旦超过上述期限便丧失了诉讼复议权。
最后,信访过程中信访人难以和信访机关详细沟通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审查过程是单方审查且不公开。信访过程中,信访人将函件提交给信访机关后便只能等信访答复结果。此程序不像复议、诉讼程序那样,可以提出证据,进行辩论(复议程序中可以申请以听证方式审理复议案件)。在信访程序中,只有存在行政机关认为存在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才考虑进行听证,而该听证的决定权仍在行政机关,而不在信访人。
基于上述原因,律师遇到类似的咨询会建议当事人进行复议、诉讼等程序,而不是单独地进行信访。在此建议大家,如果遇到征收拆迁等专业问题,应先咨询专业律师进行事项分析,然后确定是否按照信访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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