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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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补偿权益为何打折?怠职行为谁来背锅?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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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的房屋被征收后,要求征收方履行补偿职责,征收方为何“答非所问”?同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补偿安置面积竟“缩水”?面对行政机关的模糊答复和法院一审的不利判决,当事人如何救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就代理了这么一起案件,让我们来看律师是如何在二审中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的!

【基本案情:安置答复避重就轻,补偿面积争议难平】

赵女士与其儿子同为西安市某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8年,因当地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赵女士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可在随后的公示中,赵女士家的房屋被本村认定为无证宅基地确权的房屋,面临安置面积大“缩水”,这是怎么回事?

为了解事情缘由,赵女士向管委会提交了《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请求管委会按照当地政策履行补偿职责(既“一户一证”原则享受300余平方米的最大安置面积及相应补偿)。然而,当地管委会却以赵女士家房屋“未取得合法宅基地审批手续”为由,仅承诺按人均7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赵女士对于这样的答复难以接受,为何同村类似情况村民已获得了该标准的安置,而自己就不行呢?随即,赵女士向贾燕丽律师进行了咨询。经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赵女士宅基地申请已通过村组两级审核公示,符合当地政策中“无证但实际拥有住宅”的补偿条件,而管委会的答复未明确具体补偿项目的行为,属于“答非所请”。赵女士也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了诉讼,请求管委会撤销答复并责令其重新履行职责。

但在法院下达一审判决后,赵女士却开心不起来,因一审法院虽判决撤销答复,但却因“手续不全”未支持赵女士按“一户一证”原则计算安置面积的请求,亦未采纳300余平方米的诉求。赵女士不服,又提起了上诉。


【律师破局:安置标准如何认定?审批缺位谁之过?】

面对行政机关的强势态度和一审不利结果,贾燕丽律师是如何据理力争的呢?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管委会辩称:赵女士未完成宅基地资格认定程序,不具备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其房屋就属于无证宅基地,无法按独立户安置;还称其答复内容合法,未遗漏关键事项。而律师认为,管委会未依法全面回应赵女士的补偿申请,仅以“无合法宅基地”为由拒绝详细说明补偿方案,却未对赵女士提交的安置清单逐项回应,违反《行政诉讼法》中“行政机关应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属于程序瑕疵。即便安置申请存在争议,行政机关也需明确告知理由和依据,而非模糊处理。

针对“手续不全”问题,律师出示证据证明赵女士的申请已通过村组审核,且同村类似情形村民均获300余平方米安置。审批流程卡在国土、街道部门盖章环节,系行政机关未及时履职导致,所带来的相应责任不应由赵女士来承担。

管委会又称“早在拆迁时,赵女士已经嫁入城市生活居住,脱离了集体生活环境。拆迁安置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权益,而非为个别成员提供盈利机会。”

律师强调,赵女士的户口从未迁出,房屋建设经村组认可,且未享受过其他政策性住房。行政机关以“嫁城女”身份对其区别对待,违背《土地管理法》中“保障村民居住权益”的立法本意。

究竟,谁对谁错?二审法院如何认定?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征收补偿应遵循公平原则,要确保同等情形同等对待;“未完成审批”不能直接否定安置资格,行政机关需重新调查处理。并认为一审法院未充分调查该问题,需重新核查。据此作出终审判决:

维持一审撤销管委会答复的判决;
撤销一审关于安置面积和补偿金额的认定;
责令管委会对赵女士的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在明提示】

贾燕丽律师提醒大家,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时,必须全面、具体回应申请内容。若遇“答非所问”“避重就轻”,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重新履职。若是因部门怠于履职导致咱们手中的手续不全,我们更不应“背锅”。面对不公,唯有勇敢维权、善用法律,方能守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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