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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算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作的?补偿决定被自行撤销!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8-19

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中,尽管国家层面尚无关于评估法定程序的直接规定,但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地产估价规范》是不成问题的。那么,对房屋和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估,仅能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去完成,这是对评估机构资质的明确要求。
而河南省某县的6户村民却遇到了新鲜事——县政府所作的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测算报告”竟是由某个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
那么这样一份有争议的补偿决定将会面临怎样的结局呢?除了由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当事人自行申请撤诉能否算是补偿决定纠纷的胜诉呢?
【基本案情+律师解析:补偿决定千疮百孔终被自行撤销】
委托人陈先生等6户在河南省S市某县某村拥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当地某制造业产业园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因对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等存有疑问,陈先生等6户未能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4年7月,县政府分别作出《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决定书》,旨在对该6户的补偿数额予以确定。
然而被征地农民却发现涉案补偿决定存在诸多违法嫌疑点,且补偿金额无法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2025年1月,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孙明堂律师团队的赵钰律师和刘童实习律师的指导下,向河南省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涉案补偿决定书。
本案于2025年2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赵钰律师和刘童实习律师发表代理意见指出,涉案补偿决定系在征地报批前程序未严格依法走全的情形下作出,是征收程序违法下的产物。且涉案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不足以保障原告重建与原房屋同类型同面积同装修的房屋。
且该补偿决定仅提供了一种补偿安置方式,未保障原告的法定补偿方式选择权。同时涉案补偿决定对房屋的面积等需经调查登记确定的事实不明确,所谓“测算报告”系某家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而该会计师事务所并无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测算报告不具有合法性……

案件结果
面对庭审中在明律师的精准质证和辩论,被告县政府意识到了自己所作补偿决定存在的问题,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x政征补〔2025〕x号《关于撤销xxx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自行撤销了被诉补偿决定。
达成目的的委托人也自愿向市中院申请撤诉。2025年6月27日,河南省S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豫14行初1-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陈先生等6人撤回起诉。委托人的合法补偿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
本案告诉广大被征地农民,“撤诉”在有些个案中也相当于胜诉,当然前提是被征地农民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和研判下确定已完成诉讼目的,撤掉了需要撤销的行政行为,此时才能主动申请撤诉。
请大家牢记,撤诉绝不可轻易自行决策作出,专业律师的指导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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