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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是“过程性行为”?市中院责令依法受理!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8-19

针对违法建筑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是不是独立可救济的行政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答案都是确定无疑的,那就是“是”!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孙明堂律师团队的梅成恒律师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代理了一起案件,区政府面对相对人的复议申请给出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系过程性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判定,进而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那么,区政府的“强制拆除决定可吸收和覆盖”限拆通知一说能否成立呢?市中院又会作出怎样的裁判呢?
【基本案情:责令限期拆除因何被不予受理行政复议?】
委托人刘女士在河北省石家庄市xx区某镇某村建设有房屋。2024年7月,镇政府对其作出第021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内容为“现责令你在2日内拆除所有违法建设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并清理全部施工设备和建筑材料,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刘女士认为涉案《通知书》明显具有行政强制的性质,将对其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2024年8月,刘女士向石家庄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xx镇人民政府作出的021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
然而令刘女士始料未及的是,区政府经延期审理后于2024年10月作出第114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了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眼见复议救济的渠道受阻,自己的房屋随时面临被强制拆除的风险,刘女士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孙明堂律师团队的梅成恒律师指导下,于2024年11月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第114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区政府对刘女士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律师解析:责令限期拆除几乎不会是“过程性行为”】
本案于2025年2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区政府辩称尽管涉案021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中写有“责令2日内拆除”等措辞严厉的内容,但直至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时的2024年8月,镇政府仍未将涉案房屋予以拆除。
因此,镇政府作出的涉案通知系过程性、阶段性行为,“最终将会被强制拆除决定所吸收和覆盖”,故其不具有可诉性。被告据此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显然,被告区政府的上述答辩从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孙明堂律师团队的梅成恒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显然为原告赋予了明确的履行义务,即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否则后果自负。该内容具有“行政强制措施”的性质,明显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而非什么“过程性、阶段性行为”。
更为重要的是,《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实际上具有违建认定的作用,即将涉案房屋定性为违法建设,单此一点也使其绝非过程性行为,而是独立可诉的行政行为。
至于被告在答辩中强调的镇政府并未真的在2日后去强制拆除房屋,则与本案诉请无关。且镇政府强制拆除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去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这是《行政强制法》明文规定的内容,强制拆除决定绝不可能吸收或者覆盖前面的责令限期拆除行为。
案件结果
2025年4月1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冀01行初803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撤销被告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第114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告依法对刘女士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
孙明堂律师团队的梅成恒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者决定仅从其外观和名称上看就不太可能是“过程性/阶段性行为”,往往都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在很短时间内的房倒屋塌。
收到这样的文书,大家一定不可有丝毫耽搁和懈怠,而是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争取尽早将其依法撤销,在保住房屋的前提下推进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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