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气阅读
占地上万平米的砖厂被镇里拆除,程序怎能“两头不靠”?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11-19

拆除存量违建一般而言就两种法定程序,一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由镇街在限拆决定的法定救济期限届满后自行组织强制拆除。
无论是哪一种,都不能“决定完了就拆”而不留任何空隙。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律师在内蒙古自治区代理的一起案件中,镇政府就走了“第三种道路”——在强制拆除结束后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那么,“两头不靠”的拆除程序能被判为合法吗?法院将会作出怎样的裁判呢?
【占地面积上万平米的砖厂到底该怎么拆?】
委托人姜先生在内蒙古自治区c市某镇通过转让和土地租赁经营一家砖厂,经其2013年入手后的扩建,砖厂占地面积逾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000余平方米。
2024年7月,当地镇政府对旗自然资源局移送的涉案砖厂涉嫌非法占地线索予以立案调查,认定涉案砖厂属于违法占地建设。
经与姜先生口头交涉、沟通后,2024年8月镇政府通过发送彩信方式向其发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公告,并于两日后开始组织人员对涉案砖厂实施强制拆除。
直至拆除行为基本完成后,镇政府才于8月中旬向该砖厂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姜先生对该拆除行为不满,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律师指导下向内蒙古自治区xx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的强制拆除砖厂行为违法。

【先拆除后处罚显属不当,拆除程序更不能“两头不挨着”】
本案于2025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镇政府辩称涉案砖厂建设符合《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的“非法占地”情形。其在立案查处中多次与原告姜先生交涉,姜先生均表态愿意拆除只是没有拆除的能力和资金。
在此情况下,镇政府在2024年7月作出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的前提下,出于“帮助”目的拆除了部分建筑物。此后很快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程序不存在违法情节。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本案中被告镇政府在强制拆除实施前并未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是以原告口头表示愿意配合拆除为由实施了所谓的“帮拆”,该行为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若按被告答辩中所称,其应当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得自行拆除涉案砖厂。倘若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的一般拆违程序,被告镇政府同样未保障原告法定的权利救济期限,而是在作出强制拆除公告后仅两日就强制拆除了涉案砖厂。
两种法定的拆除违建程序,被告的实际做法均不符合,无疑构成了严重的程序违法。“两头不靠”的拆除显然有“程序混用”甚至乱用的嫌疑。
【案件结果】
2025年9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c市xx旗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内0428行初21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镇政府2024年8月对原告姜先生经营的砖厂强制清除地上物的行为违法。镇政府以帮助拆除为由的“先拆除后处罚”行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律师提示】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租赁土地投资建厂一定要有足够的法律风险防范和应对意识,在被各种立案调查后尽早咨询专业律师补强依法救济权利的能力,而不能依赖于对方去“依法行政”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权指南
2026.09.29
2026.09.24
2026.09.22
2026.09.21
2026.09.21
2026.09.17
2026.09.16
2026.09.15
2026.09.15
2026.09.04
胜诉案例
2026.10.10
2026.10.10
2026.10.09
2026.10.08
2026.10.08
2026.09.30
2026.09.30
2026.09.29
2026.09.28
2026.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