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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建设项目搞协议拆迁那一套?代理4个月补偿提高数十万!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5-13
电网建设项目不走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却搞“协议拆迁”那一套?一份镇政府下发的《房屋拆迁须知》就想把咱老百姓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掉?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丽芳律师团队的陈丽芳、黎光二位律师在江苏省z市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项目方显然不想被依法征收的种种复杂程序束缚,从而主动选择了“无拘无束”的协议拆迁意图实现快拆少补。那么,这种遍及全国的协议拆迁案件该如何破解呢?陈丽芳律师团队又是通过怎样的一个程序实现一击制胜,为当事人切实提升补偿利益呢?
【基本案情:申请征地信息公开被告知我们没征收】
委托人宋先生在江苏省z市某镇某村拥有一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2024年8月,当地镇政府突然向宋先生等村民下发《房屋拆迁须知》,告知其房屋被纳入“xx电源项目配套工程建设”范围内,需对其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拆迁安置。
但很快宋先生户就发现拆迁方给出的补偿价值偏低,不能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且拆迁补偿程序明显简易、粗率,没有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基本程序去推进。
据此,代理本案的陈丽芳、黎光二位律师一方面就该项目建设施工行为的合法性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查处,另一方面则指导委托人向镇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涉案项目的房屋调查登记结果、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签约户的分户补偿情况和申请人房屋的评估报告等。
2024年12月,镇政府作出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涉案房屋及土地所涉地块项目为协议拆迁,未进行国有土地征收。故此,申请人宋先生所申请公开的涉征地信息不存在。
同时,本案中基于协议拆迁的评估资料尚未形成评估报告,且该事项属于“过程性材料”。
面对镇政府的上述信息公开答复,陈丽芳律师团队意识到该案并非普通的“能源建设征收项目”,而是要在“协议拆迁”的背景下去发挥协商和博弈的力量。二位律师随即指导委托人向江苏省xx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镇政府按照宋先生所申请的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律师解析:信息公开申请纠纷不一定全都“复议前置”】
陈丽芳、黎光律师在分析案情时指出,信息公开申请纠纷并不都属于复议前置案件,本案中的情形完全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这一复议前置情形,根据最高法行政庭法官耿宝建等的解读,仅限于行政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16条和第32条的规定明确答复“不予公开”的情形。
而本案中镇政府作出的答复则明显与前述法条无关,且并非“不予公开”答复,而是突出强调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
同时,镇政府的答复中还存在将申请人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答复为“国有土地”等事实上的明显错误。
在此情形下,在明律师果断选择起诉救济权利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会给镇政府和项目方施加更大的现实影响,对促成协商谈判十分有益。
案件结果
果然,在法院准备开庭审理期间,镇政府就与原告宋先生户进行了协商沟通,补偿数额较此前告知的提升了数十万元。宋先生户的案件就此得到了迅速且圆满的解决。
在明提示
通过本案,陈丽芳、黎光律师需要提示广大被拆迁村民的是,争取补偿利益的提升并非仅能依靠复议、诉讼、查处申请等常规法律救济途径,“协商谈判”其实才是贯穿始终的核心工具。既然拆迁方强调自己的项目是协议拆迁而并非征收,我们就得调动各种资源和力量去不断争取与其协商谈判的筹码和平台,进而在协商中寻求利益平衡,得到满意的补偿安置。本案历时4个月,未进行一个实际的庭审即宣告定分止争,是律师主导协商化解补偿安置纠纷的又一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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