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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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查处无证房的限期拆除决定全都这么做?属实太“拉”了!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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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或曰“通知”“公告”)的复议案件在当前的征拆领域纠纷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可见拆违中的“违拆”现象并未随着法治环境的整体进步而有显著的改善,仍是令老百姓头疼的“痛点”……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赵秀津律师团队的贾波涛律师在B市某区代理的一起案件中,镇政府全然不顾涉案厂房系20年前建设且有招商引资背景等“历史遗留原因”,仍采取简单直接的“限期拆除决定公告”模式将其夷为平地。

一起案件如此,两起案件仍然如此,且都是该地区的案例。都2025年了还在这么拆,属实是太“拉”了……

【20年前建设的厂房说拆就拆?判定标准极其简单粗率】

委托人许先生在B市某区某镇租赁厂区建设了砖混结构、钢架结构厂房10余处,并据此创办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该处建筑系其早在20年前响应镇政府招商引资政策所建,虽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但也曾得到村委会和镇政府的同意。

然而自2023年起镇政府启动对涉案厂房的调查程序,对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并函请规自部门协助调查其规划许可审批情况。

2025年5月,镇政府在明知委托人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未直接联系委托人,采取张贴方式将《限期拆除决定公告》予以“送达”,限期3日内自行拆除涉案厂房。

2025年6月,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涉案厂房实施强制拆除,委托人直至收到他人告知赶到现场才得知限期拆除决定公告的存在。

面对镇政府对建造年代较早和招商引资的背景“不管不顾”,委托人于2025年7月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赵秀津律师团队的贾波涛律师指导下,向B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镇政府所作的《限期拆除决定公告》。

【律师解析:“招商引资”和建造年代早等绝非无证房屋的护身符】

综合上述案情大家不难发现,镇街一级在查处无证建筑时有“执法犯法”之嫌,往往不顾事实强硬去追求拆除房屋的结果。

实际上,“无证”从不等同于违建,更不会和限期拆除划上等号。在既往的众多司法裁判中,无证房屋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并不鲜见,镇街在查处违建领域也不可能“不懂法”或者非专业……

但在个案中,镇街却往往故意无视房屋建造年代较早、曾得到部分审批许可或者存在招商引资前提等事实,而将全部说辞锁定在“函询得知未办理规划许可”这一件事情上,进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65条的规定对房屋处以“极刑”。

显然,“未审先判”预设结果恰恰是其追求,“拆完再说”才是其背后笃信的逻辑。相较于严格依法行政被当事人“拖”入程序之中,强拆主体需要的是“短平快”的处置,至于违法的后果则完全在其所能承受和预估的范围之内。

故此,咱老百姓和投资者们切勿掉入既有裁判的“书袋”里,将“招商引资”和“建造年代较早”等有利于我们的情形当成护身符。

实际的情况是,你的“护身符”在并不想和你讲事实、摆道理的强拆主体面前,会被轻易撕个片甲不留。

在这里,我们不能沉迷于列举强拆主体的不法,而是要“反求诸己”去反思和检讨自己在投资建设房屋过程中的不足之处。对合法手续尤其是规划许可尚存遗漏的,一定要尽早去补救,而不是自欺欺人的将其合理化

回到本案中,复议审查下被申请人镇政府所作《限期拆除决定公告》的违法点立即暴露无遗——未对涉案房屋的建设审批、历史背景等予以全面调查核实,未对两年前调查的现场进行复查复核,且限期拆除决定公告在送达等程序上也存在不当……

【案件结果】

2025年9月26日,B市某区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x政复字〔2025〕12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鉴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作出的0002号《限期拆除决定公告》违法。

【律师提示】

只是我们一定要清楚,这种“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并非出于操作失误,而几乎是一种常态。那么要想保住房屋或者不去通过行政赔偿换取补偿利益,就需要我们在建房时考虑得更细,在面对查处时咨询律师更早,以及在面临限期拆除乃至于强制拆除时更加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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