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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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村委会认定多占了安置房遭强行换锁芯!如此蛮干不合法!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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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集资建设的安置房,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自然有权按一定的规则分得房屋。可房都分完了,合同也签了钱也付了钥匙也拿到了,村委会愣告诉分错了,要求当事村民自行退还其中一套房屋……村民拒绝,结果村委会就使出了强行上门更换锁芯的招数。

那么问题来了,村委会有权如此蛮干吗?当事村民能否凭借购房合同和已实际占有房屋的事实“排除”掉强行换锁芯的妨害呢?来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子煜律师在河南省济源市代理的这样一起案件。

【强行换锁芯算不算“自力救济”?市中院给出明确裁判观点】

委托人冯先生系河南省济源市某村村民,与其妻子育有三个儿子。2019年10月,该村启动整村搬迁项目,制定了《xx小区安置房二期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其中明确了“双儿户”可享受政策优惠的购房方案。

据此,冯先生的父亲及冯先生本人在2021年3月分别与村委会签订《房屋购买合同书》,两份合同均按“双儿户”优惠政策约定购买二室一厅的安置房,并且明确约定了分期付款比例等细节。

直至2023年11月,冯先生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购房款,进而拿到了801室的房屋钥匙。此后,村委会在进一步分配安置房时发现自身工作出现失误——冯先生只有三个儿子,却享受了两个“双儿户”待遇!而按照村内规定其只能享受一份“双儿户”待遇和一份正常待遇。

如梦初醒的村委会这才要求冯先生一家退回一套安置房屋,与村委会结算购房款后多退少补。冯先生对此种解读并不认可,他认为自己并未多占村里的便宜,不同意退还已拿到钥匙的房屋。村委会一气之下将涉案房屋的门锁锁芯更换,冯先生这下彻底进不去屋了。

2024年12月,冯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子煜律师指导下,向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村委会停止妨害原告占有使用801室房屋的行为,不得干扰原告对房屋的占有使用。

 
【两审法院的一致裁判:强行更换锁芯已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并于2025年2月作出本案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冯先生“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被告村委会对此不服,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也很“清奇”——他们认为本案并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而是村集体在集资建房中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内部管理争议,不属于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而应当适用最高法《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单位和职工间房地产纠纷”的规定,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但是显然,本案并非“单位和职工间”产生的房地产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成员之间是典型的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庭审中,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子煜律师明确指出,本案中被上诉人冯先生基于合法有效的《房屋购买合同书》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即便尚未完成过户登记其也依法享有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对涉案房屋的占有状态不容侵害。

上诉人村委会在意识到因自身工作失误导致其利益可能受损后,可与冯先生协商解决或向法院依法起诉,但其强行更换锁芯的做法已构成对冯先生占有状态的侵害,应当依法予以停止和排除。排除妨害的请求权只需基于合法的占有使用,而非只有持证的房屋产权人才能实施!

案件结果 
2025年5月16日,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豫96民终28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村委会的强行更换锁芯行为已超出自力救济的合理限度,客观上构成对该房屋的妨害,冯先生有权请求村委会排除妨害,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

 
有感于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子煜律师作为本案两审的代理律师作出的卓越工作,委托人冯先生于2025年8月向刘子煜律师赠送锦旗一面,上书“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尽心竭力维权护法”。当事人满意的笑容也再度彰显了法治的光辉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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