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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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决定面积没依据?省政府复议撤销!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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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拆,补偿安置决定依法应当具体、明确,具备一份合法的补偿安置协议所应当有的详尽条款和内容,做到被征收人的法定补偿项目全覆盖。

可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孟登高、李娅律师在河北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市政府亲自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却是内容简略、含糊,仅就所涉住宅的面积给出了数据,没有进行测绘、认定的任何依据,且补偿项目明显缺漏。

那么,如此毛躁的一份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能够在省政府的复议审查下得以维持吗?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岂是那么容易就能合法作出的?】

委托人左先生在河北省S市某村拥有宅基地和住宅房屋,后因当地城中村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由于在协商中未能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5年7月市政府向左先生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认定其住宅面积为0.27亩,决定依据《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方案》给予提供安置房的实物补偿,安置房面积为300平方米。但这份补偿安置决定并未提及搬迁费、过渡费等其他补偿项目,也未明确涉案住宅房屋面积认定的依据及安置房的详细信息。

这样一份内容明显简略、粗糙的补偿安置决定显然无法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2025年8月,左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孟登高、李娅律师指导下,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S市政府作出的第25号《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补偿安置决定不能搞形式主义那一套】

本案因案情复杂予以延长审理期限。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市政府答复称其已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的相应规定在项目已取得征地批复的前提下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在程序上完全合法。

至于申请人提及的住宅面积及合法面积认定问题,则“应由申请人与村委会进一步核实”,即便有错误也“须由村委会依程序提出修正申请”。

而搬迁费、奖励金等补偿项目按此前公布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即可,并非补偿安置决定存在漏项。

孟登高、李娅二位律师则在听取意见等环节中指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对被征收人全部补偿利益的“盖棺定论”,仅走个形式是不行的,必须将每一项具体的补偿事项写在决定中,达到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同等的详尽程度。

本案中,被申请人市政府仅在决定中提及了“0.27亩”这一面积数据,但未提交对该面积认定的审核依据及是否经过申请人的签字确认等证据,其对涉案房屋的面积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同时,该份决定并未根据补偿安置方案对搬迁费、过渡费、安置地下车位、储藏室及奖励金等项目明确列出,未明确安置房的地点、户型和交房期限等,明显存在漏项。

简言之,这样一份内容过于简略、含糊的补偿安置决定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权益,依法应予撤销。

2025年11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冀政复决〔2025〕3-5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S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作出的第25号《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孟登高、李娅二位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绝不是“有就行”,而是既要有也要“全面、具体和合法”。具体而言,每一项能领到的补偿利益都应当在决定中予以金额上的明确,而不能搞“参照补偿安置方案另行计算”这一套,又给咱老百姓指到别的文件里去。

本案中的被申请人作为市一级的政府,取代县级政府直接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却作成了这么个结果,不由得令人对其依法行政的能力表示担忧。

譬如其在答复中所谓“村委会核实面积”一说,显然将本属于征收方的法定职责推给了村委会,既是对既有法规的错误理解,也显示出其对自身职责的认知不到位。这样的补偿安置决定出现在2025年的今天无疑是不应该的,也是必须依法予以监督和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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