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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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被征了,社保指标却给了别人家?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8-24

浏览量:

导语:“张家的地被征了,社保名额却给了李家。”——这不是段子,是过去征地安置中真实发生过的事。地是谁的,保障就该给谁,这本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但现实中,社保指标被调剂、截留、挪用的情况并不少见。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安置,有一条硬杠杠——“人地对应”。

 

 

一、什么是“人地对应”原则?

 

“人地对应”简单说就是:谁家的地被征收了,谁家符合条件的人就能享受社保安置。

 

广义上,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所有权的对应——安置名额先分配到被征地村集体。狭义上,指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土地的对应——实际操作中,原则上优先被征地的承包户。

 

各地普遍遵循 “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 的原则。“即征即保”就是征地同时落实保障,不拖不等;“人地对应”就是地是谁的保障给谁,不张冠李戴;“征收谁安置谁”就是谁家地被征了谁家享受,不搞调剂。

 

简单说就是:地是谁的,保障给谁。

 

二、为什么必须“人地对应”?

 

第一,防止社保指标被截留、挪用。

 

过去有的地方征地后,社保安置指标没有落实到具体被征地的农户,而是被村集体拿去调剂给“关系户”或者其他没有被征地的人。“人地对应”的原则,就是要把社保名额直接锁定在被征地的农户身上,让真正失去土地的人得到保障。

 

第二,保障公平,避免“有人没地、有地没人”。

 

如果“人不对地”,就会出现一种荒诞的局面:张三家的地被征了,但社保名额给了李四家。真正失地的张三没保障,没失地的李四反而占了便宜。“人地对应”就是要把失地和保障牢牢绑在一起。

 

第三,确保参保人数的核定有据可依。

 

参保人数的确定,必须以实际被征收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数量为基数来计算。参保指标必须以征地批准后核定的数据为准,有效期为1年。

 

三、实践中怎么操作?

 

“人地对应”的操作流程一般分三步:

 

第一步:核定人数。 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批准征收的土地数量,结合征地村的农业人口比例,核定该村可以获得的社保安置指标总数。

 

第二步:落实名单。 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由被征地村在符合条件的农户中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农户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收的,该户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参保。规定期限内放弃参保而节余的指标,可调剂给本村其他已征地但未参保的成员。

 

第三步:公示确认。 参保名单必须经过 “三审两公示” 程序——村(社区)初审、乡(镇)复审、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加上村(社区)公示和县公示。

 

四、被征地农民参保,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人地对应”原则,一个人要被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土地确实被征收: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

 

具有承包经营权: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

 

符合年龄和户籍要求:年满16周岁,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如果土地没有被征收,或者虽然地被征了但本人不满足年龄、户籍等条件,即使村集体有社保指标,也不能参保。

 

五、总结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必须遵循“人地对应”原则。 谁的地被征了,谁享受社保安置,不能让社保指标变成可以随意分配的“人情指标”。“人地对应”的核心精神就是八个字:地是谁的,保障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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