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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了多年的回迁房,没验收就通知收房能拒收吗?最高法:不符合条件,政府得赔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7-29
导语:等了几年,终于等到回迁房通知。满心欢喜去收房,结果发现房子要么逾期多年未交付,要么质量堪忧——墙体开裂、屋顶渗水,有的甚至连竣工验收都没通过。政府却说“先收了再说”。被征收人能不能拒收?最高法用判例说清楚了:安置房不符合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政府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不能以“盖好了就得收”为由打发人。

一、河南许昌的李根荣,就因为“拒收”被驳回了?
河南许昌的李某,因城中村改造与魏都区政府签了《拆迁补偿及安置房屋置换协议》,协议对安置房的交付时间、交付标准都有明确约定。结果到了交房的时候,政府拿出来的安置房不符合协议标准,根本不具备交付条件。
李某把政府告了,要求履行协议。一审法院判决政府继续履行,但二审法院认为“协议无法履行”,直接把诉讼请求驳回了。
李某不服,申诉到最高法。
最高法审查后认定:协议合法有效,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安置房不符合约定标准、不具备交付条件,政府就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二审法院以“标的物给付不能”为由驳回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最高法指令河南省高院再审。
类似的还有杭州的殷某。政府不仅逾期交房,还单方把安置房从近郊换到了远郊,交付的房子连竣工验收备案都没做,墙体渗水、楼板开裂。法院判决:政府单方变更协议违法,限期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安置房,并赔偿逾期安置损失。
二、法院:政府的三个错误,一个比一个严重
第一,安置房没验收就让住,违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安置房也是建设工程,没通过验收就让老百姓住进去,违法。
第二,协议签了就得认,不能单方面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行政协议,一经签订就对双方有约束力。政府不能因为“规划调整”“项目变更”就单方面改交付时间、换安置地点、降质量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说得很清楚: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法院可以判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第三,不符合交付条件,法院不能直接驳回。 最高法在本案中特别强调:如果安置房不符合协议标准、不具备交付条件,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政府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不能以“客观上给不了”为由把当事人打发走。
三、收房时有问题的,四步走
第一步:验房仔细查,发现问题别签字。 收房时要求政府出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拿不出来的,或者验房发现墙体开裂、渗水漏水等问题的,坚决不签收房协议。
第二步:书面提出异议,固定证据。 发现安置房有问题,书面告知政府具体哪里不符合协议约定,同时拍照、录像留存证据。政府不回应或拒绝整改,这些书面记录就是后续诉讼的关键证据。
第三步:要求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行政协议,被征收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具体来说,可以要求政府修复质量问题、调换合格安置房,或者变更为货币补偿。
第四步:协商不成及时起诉。 政府拖着不处理,别等。行政诉讼有起诉期限,该告就告。诉求可以包括:确认政府违约行为违法、限期交付合格安置房、支付逾期双倍过渡费。超过约定交付期限的,过渡费通常要加倍支付。
四、总结
安置房不是政府“盖好了就能给”的。必须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协议约定,才算合法交付。房子没验收、质量有问题、地点被换到远郊——这些都属于“不符合交付条件”,被征收人有权拒收,有权要求政府整改或赔偿。
最高法在这个案子里说得明白:协议签了就得认,房不合格就得赔,不能拿“给不了”当借口。签了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记住三条——验房查仔细、问题书面留、不行就起诉。自己的房子,别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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