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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出具超过一年才作出补偿决定,还作数吗?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9-11
导语:很多被征收人拿到补偿决定时才发现,依据的评估报告是一年多前甚至几年前出具的。房价已经涨了不少,补偿却还按旧价格算。答案是:要看情况。原则上评估报告有效期不超过一年,超期后能否继续作为补偿依据,关键看它是否导致补偿无法反映当前房屋真实价值。

一、估价报告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虽然这个规定是针对抵押评估的,但实践中被广泛参照适用于征收评估领域。
《房地产估价规范》也规定,房地产估价报告使用期限一般为一年,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评估时点和评估时间是两回事。 评估时点固定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价值在确定评估时点时就已确定;评估时间则是评估机构实际作出报告的时间。
有检察机关在案例中阐释:征收补偿中的房屋评估与抵押评估不属于同一事项,但评估报告作出后拖延过久才使用,确实可能影响公平补偿。
二、超期且损害权益的,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行申9013号裁定中给出了重要指引:评估报告超过一年,如果未对被征收人价值造成损害,仍具有一定效力,不是一律认定无效。但如果超期时间过长、对当事人权益造成损害,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损害程度来寻求救济。
武汉金某案中,评估报告出具于2016年11月,补偿决定于2017年11月作出,刚好超过一年。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虽然超过一年,但评估时点已锁定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作出时间不影响评估价格,最终未支持金某的监督申请。
但另一个案子结果完全不同。安徽马鞍山李女士案中,2016年出具的评估报告,2018年才用来作补偿决定。两年间周边房价从每平米4000元涨到8000元,房价翻了一倍。法院认定:评估报告超过一年有效期,且未考虑市场价格的客观巨大变化,不能反映房地产真实价格,据此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
内蒙古赤峰张先生案同样如此:评估报告2019年8月出具,补偿决定2020年9月作出,超过一年。法院指出,房屋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时,评估报告与补偿决定间隔时间较长,难以保障被征收人得到的补偿能够购买类似房地产,无法体现公平补偿原则,撤销补偿决定。
三、两种情形,结果不一样
情形一:超期但未损害权益——可能仍有效。
如果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变动的同时,安置房屋价格也在同比变动,超期未对被征收人实际补偿利益造成损害,评估报告仍可被采信。
情形二:超期且房价大幅波动——应当重新评估。
房地产市场波动剧烈,超期评估报告无法反映当前市场价格,据此作出的补偿决定无法保障被征收人买到类似房屋,法院可以撤销补偿决定,责令重新评估。
四、被征收人该怎么做?
第一,收到补偿决定,先看评估报告出具日期。 从出具日到补偿决定作出日,有没有超过一年?超了多久?
第二,对比市场变化。 评估报告出具时的房价和当前的房价,差了多少?如果涨幅明显,就有了主张重新评估的事实基础。
第三,走法律途径。 对补偿决定不服,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核心主张:评估报告超期且无法反映当前市场价格,补偿决定未能保障公平补偿。
五、总结
评估报告出具超过一年才作出补偿决定,不必然无效,但也不能一概有效。关键看它是否还能反映当前房屋的真实市场价值。
房价平稳、产权调换、未损害权益的,可能被认定有效;房价大幅上涨、补偿明显不足的,法院可以撤销补偿决定,责令重新评估。 拿到补偿决定,先看评估日期,再比市场变化,觉得不对,60天内申请复议,6个月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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