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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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背景下的“无证”厂房,不能一句违建就打发!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10-23

浏览量:

导语:2005年,王某响应镇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到浙江某镇投资建厂。土地是跟村经济合作社签的租赁协议,立项是向镇政府申请的,厂子就这么踏踏实实办了起来。后来企业被责令限期拆除厂房,理由还是那个熟悉的说法:手续不全,属于违建。王某没有认栽,提起诉讼。处罚决定被撤销,企业最终拿到了较高补偿。这个案子披露的细节有限,但裁判方向很清楚:招商引资背景下形成的厂房,不能仅以“未取得规划许可”为由简单归入违建,而应当在征收补偿的框架内解决。 而诉讼撤销处罚,正是企业争取合理补偿的前提。

 

 

一、招商引资企业的“无证”,跟普通违建不是一回事

 

普通违建,是当事人自己找块地、偷偷建起来,政府不知情、没同意。招商引资企业的情况完全不同:政府是知情、支持甚至主动邀请的。

 

王某当年是镇政府招商政策请来的,土地租赁协议签了,立项申请也向镇政府提了。政府一路开绿灯、给政策、批项目,企业才敢在没有完整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企业基于对政府的信任投了钱、建了厂、经营了多年,这种信任在法律上受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判例中把这条规则说得很直白:厂房虽然没拿到规划许可,但有政府招商引资的特殊背景,当事人是基于对政府的信任才投资建设的,行政机关不能仅以“没证”为由否定补偿。最高法还明确过:因为历史原因没办产权证的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属于违建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应当综合考量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用途等因素来确定补偿标准。

 

一句话:是政府请来的,政府一路支持过,就不能事后一句“你没证”把责任全推给企业。

 

二、拆违的时间线,本身就说明了问题

 

王某的遭遇有一个很典型的节点:企业正常经营了多年,政府从未认定过违建、从未要求拆除。偏偏在项目推进、补偿协商的节骨眼上,“违建”的认定来了。

 

这个时间顺序,在法院审查中分量很重。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判例中已经明确:征收拆迁中,只对没签补偿协议的人查违建,对已签约的不查,执法的真实目的就站不住脚,实质是用拆违来推动拆迁,属于滥用职权。江苏一个经营了27年的红木家具厂,搬迁补偿谈不拢后街道办启动违建查处,法院正是依据“执法目的不当”判决撤销处罚决定的。

 

王某的案子,裁判方向与此一致:不能把拆违当成推进征收、压低补偿的工具。 厂房是不是违建,应当在征收补偿的框架里,结合历史背景、政府态度、实际投入来综合判断,而不是用一纸限拆决定“速战速决”。

 

三、为什么“诉讼撤销处罚”是拿到合理补偿的前提

 

这一点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实用。

 

一旦限拆决定生效,征收方手里的筹码就变了:企业面临的是“限期拆除”,而不是“谈补偿”。谈判的天平会严重倾斜。王某选择起诉,把处罚决定打掉,等于先把“违建”这顶帽子摘下来,让事情回到征收补偿的轨道上。处罚被撤销之后,企业再主张补偿,依据的是招商背景、信赖利益和实际投入,而不是在“违建不赔”的阴影下讨价还价。

 

类似案件中,企业最终获得较高补偿或赔偿,往往都以处罚决定被撤销或确认违法为前提。北京一家企业通过镇政府招商建厂,未取得规划许可,厂房被强拆后,法院认定企业享有信赖利益、拆除程序违法,最终判赔800余万元。浙江一起案件中,法院同样在撤销违建认定后,推动双方达成了合理补偿。

 

四、手里有招商背景的企业,盯住三件事

 

第一,把“政府请来的”证据留全。 招商文件、立项批复、会议纪要、土地租赁协议、缴费凭证,以及政府当年出具的任何书面材料。这些能证明“不是自己偷偷建的”,是主张信赖利益的基础。

 

第二,收到限拆决定,6个月内起诉,不要拖。 诉讼中把“招商引资背景、政府长期未查处、执法目的不正当”作为核心主张。处罚决定被撤销,谈判的起点就完全不同了。

 

第三,不要只盯着“违建”两个字防守。 即便手续确有瑕疵,企业的实际投入、设备、经营损失,仍然是独立的合法财产。把这些损失逐项列清楚,在补偿或赔偿程序中一并主张。

 

政府请来的厂,不能翻脸一句“无证”就拆了了事。招商引资形成的厂房,有信赖利益撑着;拆违的时间线不对,执法目的就站不住。先把处罚打掉,再回到补偿的桌子上谈——这才是王某这个案子留下的最实在的一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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