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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四点,一百多人以“拆违”名义推平门面房?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10-23
导语:山东临沂莒南县的罗先生,有一处临街门面房,集体商业用地证、营业执照齐全,水饺店踏踏实实经营了二十多年。2022年10月31日凌晨4点,镇政府组织一百多人,以“拆违建”的名义,把店铺推平了,两位老人被从屋里拖出来,肋骨骨折。罗先生没有认栽。律师介入后,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撕开了整个局:这块地,压根没有办理合法征收手续。“拆违”是假,逼迁是真。最终,门面房保住了,罗先生拿到了十倍赔偿。

一、凌晨四点动手,程序上先输了个精光
强拆发生在凌晨四点,这本身就是一条独立的违法事由。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写得清清楚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凌晨四点把老人从屋里拖出来,没有任何“紧急”可言。选在这个时间点,目的只有一个:趁人来不及反应、来不及取证、来不及阻止。
更严重的是,强拆之前,镇政府没有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强制执行决定,没有催告,没有给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机会。店铺经营了二十多年,从没被认定过违建,偏偏在补偿谈不拢、搁置了九年之后,“拆违”的大棒落下来了。
程序上,从头到尾没有一步是合法的。
二、“以拆违代拆迁”,法院和复议机关都不认
镇政府走的是“拆除违法建设”的程序,但真实目的,明眼人都看得出来:征收补偿谈不拢,就用拆违来压价、来清场。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判例中已经把这类操作的定性钉死了:针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以“违建”为由启动查处,对已签约的不查,实质是“以拆违代拆迁”“以拆违促拆迁”,执法目的不具有正当性,属于滥用职权。江苏一个经营了27年的红木家具厂,搬迁补偿谈不拢后街道办启动违建查处,法院正是依据“执法目的不当”判决撤销处罚决定的。
临沂本地也有直接可参照的判例。莒南县罗先生在补偿没谈拢的情况下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法院审理后认定镇政府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同一个县、同一类套路,法院的态度是一致的。
三、门面房的补偿,不能按“重置成新残值”打发
罗先生的门面房,有集体商业用地使用权证,持续经营二十多年,有营业执照,土地性质是集体商业用地。但拆迁方给出的评估,用的是重置成新残值法——只算房子拆了之后砖瓦还能值多少钱,完全不管这间门面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实际商业价值。
门面房的价值,不在砖头水泥,在地段、在人流量、在二十多年积累的客源和经营收益。用重置成本法来评经营性用房,等于把一个能持续产生现金流的小店,当成一堆旧建材来定价。评估方法用错了对象,补偿结果就不可能公平。
四、真正的胜负手:一份信息公开答复
律师介入后,没有只盯着“强拆违法”打。他们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这块地的征收手续。
答复回来了,一句话:“您所申请公开的地块位置未办理用地手续,上述信息不存在。”
没有合法的征地批文,没有合法的征收程序,就敢组织一百多人来拆房。这份答复,是整个案子最致命的证据。它把镇政府从“拆违建”的伪装的后面拽了出来——你连征收的资格都没有,拿什么来拆?
有了这份证据,诉讼的筹码完全变了。镇政府主动找罗先生和谈,最终签了和解协议:门面房保住,不再拆除,罗先生拿到了十倍赔偿款。
五、手里有临街门面的人,盯住三件事
第一,凌晨强拆,报警记录就是证据。 强拆发生时第一时间拨打110,保留出警记录。夜间执行本身违反《行政强制法》,这一条不依赖补偿数额的争议,是纯程序违法,法院认定起来相对直接。
第二,申请信息公开,查“有没有合法征收手续”。 向自然资源部门书面申请公开征地批文、征收公告、补偿方案。罗先生案子的转折点,就是查出了“未办理用地手续”。没有合法征收手续就拆房,性质比“拆违”严重得多。
第三,评估报告用重置成本法评门面房的,10天内申请复核。 经营性用房应当按市场比较法或收益法评估,考虑区位、人流量、经营收益。复核申请里写清楚:评估方法选用错误,未体现房屋的实际商业用途和经营价值。复核不满意,再申请专家鉴定。
凌晨四点的强拆,拆掉的是房子,暴露的是程序的全线崩塌。罗先生能保住门面房、拿到十倍赔偿,靠的不是运气,是一份信息公开答复撕开了“拆违”的伪装,是律师把程序违法一条一条摆到了桌面上。手里有临街门面的人,盯住夜间执行、盯住征收手续、盯住评估方法——这三条,每一条都可能成为扭转局面的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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