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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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把地收回去高价转卖,赔点基建钱就够了?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10-21

浏览量:

导语:辽宁绥中,某公司2009年响应招商引资,与县国土局签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真金白银投进去搞工业开发。建设过程中,当地调整了规划,土地被政府单方收回,国土局转手高价出让给另一家公司开发房地产,该公司的厂房被拆,损失没人管。该公司2013年起诉索赔。一审法院只判了地上物的基建损失,对“合同如果正常履行下去本来能获得的利益”只字未提。案子打到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国土局构成根本违约,赔偿直接损失及相关合同利益总计1000多万元。政府把地收回去转手卖了高价,不能只把企业已经花掉的那点钱退回来就了事。

 

 

一、为什么是“根本违约”,不是“规划调整”就能免责

 

国土局一方的逻辑通常是:土地被收回是因为规划调整,属于政策变化,不是故意违约。

 

最高法在这个案子里把这条逻辑拆开了。规划调整本身是一个事实,但规划调整之后做了什么,才是定性的关键。政府把土地从已签约的企业手里收回去,紧接着另行高价出让给案外人搞房地产开发,合同彻底失去了继续履行的可能。这不是“因为规划变了,所以不得不终止”,而是“把企业已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拿走,转手交给了别人”。

 

判决的表述很直接: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出让土地使用权给该公司,后又单方收回另行出让给案外人,导致案涉出让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客观上终结了招商引资进程,违背了该公司落地投产的意愿,构成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和“一般违约”的区别在于后果。一般违约,合同还能继续履行,补一补就行;根本违约,合同的目的被彻底摧毁了。企业签这份合同是为了落地建厂、投产经营,土地被收走转卖,这个目的已经不可能实现了。合同目的落空,违约方要承担的责任,就不只是“退钱”那么简单。

 

二、赔偿不止于“已经花掉的”,还包括“本来能赚到的”

 

这是这个案子最有分量的地方。

 

一审法院只支持了地上物的基建损失。企业的理解是:厂房建了、设备装了、前期费用花了,这些是已经投进去的,赔了理所应当。但合同如果正常履行,企业本可以在这个地块上持续经营、获得利润,这部分“履行利益”在一审中被漏掉了。

 

最高法二审明确:该公司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和投资款,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应予支持。赔偿范围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几个因素:国土局因违约行为的获利、案涉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利益、该公司实际投入的资金数额、资金使用利益的损失、未来经营收益以及市场风险。

 

这套算法不是简单地“投入多少赔多少”,而是把违约方因为这次违约获得了多少好处、守约方失去了多少本可获得的利益,一并放进了天平。法律上,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土地被收回后转手高价出让,国土局从中获得的利益,恰恰是衡量企业履行利益损失的一个客观参照。

 

三、这个案子给做政府项目的企业提了什么醒?

 

第一,“政策变化”“规划调整”不是政府违约的万能挡箭牌。 这个案子被最高法列为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典型意义说得很明白:地方政府以“新官不理旧账”、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理由违约毁约、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同程度存在,判决政府承担违约责任,就是为了推动政府守信践诺。规划可以调,但调了之后把企业已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拿走另行出让,责任跑不掉。

 

第二,索赔的时候,不要把账只算到“投入”为止。 土地出让金、基建投入、设备费用,这些是直接损失,该主张。但合同如果正常履行本可以产生的经营收益,同样是法律认可的赔偿范围。区别在于举证:直接损失靠付款凭证和合同,履行利益要靠经营计划、行业数据、同类项目的收益情况来支撑。证据准备的口径,从一开始就要把“本来能赚多少”装进去。

 

第三,一审输了不等于案子输了。 这个案子的一审只支持了基建损失,企业不服上诉,最高法二审改判。行政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中,一审对赔偿范围的把握可能存在偏差,二审和再审是纠偏的通道。关键是上诉理由要打在“赔偿范围认定错误”这个点上,而不是笼统地说“赔少了”。

 

政府把地收回去高价转卖,赔点基建钱就想结账,法律上过不去。根本违约的定性一旦成立,赔偿的账本就要翻到“合同正常履行本可以带来什么”那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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