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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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涂养殖总承包人与租户,为28万补偿款对簿公堂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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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租了别人的滩涂搞养殖,投入几十万建了进排水系统、蓄水池,结果遇到征收,总承包人跳出来说“地是我承包的,地上的东西都归我”——投进去的钱,难道就打了水漂?山东一个真实案例给出了答案: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实际出资建设的人,不归土地承包人。

 


 

一、事件回顾

 

赵某从村集体手里承包了100亩滩涂,当起了“二房东”,把其中50亩转租给钱某搞养殖,租期5年。钱某接手后,投入25万修建了独立的进排水管道系统和3个蓄水池。

 

2024年,这片滩涂被政府征收了。征收补偿款里有一大块叫“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就是补偿围堰、管道、水池这些地上设施的。钱投进去了,设施建起来了,现在要拆了,这笔钱该给谁?

 

赵某认为,自己是总承包人,地和地上的东西都归自己管,补偿款应全部归自己。钱某则认为,东西是自己出钱建的,补偿款理应归自己。双方谈不拢,闹上了法庭。


二、谁出钱建的,钱就归谁

 

法院审理查明,赵某虽然是总承包人,但在钱某租的那50亩地上,赵某没有投入一分钱。进排水系统和蓄水池,全是钱某自己掏钱建的,而且这些设施是独立且可区分的,与赵某无关。


最终判决:钱某修建的进排水系统和蓄水池的补偿款,合计28万元,全部归钱某所有。赵某只能拿到自己修建的公共道路的补偿款。

 

法院的逻辑很清晰: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那是“地”的钱;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是“物”的钱,谁投资、谁受益,跟土地所有权没关系。


三、三条法律规则,把补偿归属说透了

 

规则一:附着物补偿款归附着物所有者。 法律规定,征收土地时,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附着物的所有者。谁是所有者?谁出钱建的,谁就是所有者。花钱买了砖、水泥,雇人施工,建起来的设施就是出资人的财产。征收拆了这些设施,补偿款当然给出资人。

 

规则二:合同没约定的,按“谁投资、谁受益”来。 赵某和钱某的转租合同里,没有写明征收时附着物补偿款归谁。这种情况下,法院就看实际出资人是谁。钱某能拿出建设合同、付款记录、现场照片,证明是自己出的钱,法院就认定补偿款归他。

 

规则三: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来。 反过来,如果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清楚了“征收时附着物补偿款归出租人”,那法院也会尊重约定。所以签合同的时候怎么写,非常关键。


四、给承租人的三条“保钱”建议

 

第一,签合同就把补偿分配写清楚。 在租赁合同里专门加一条:“征收时,由承租人投资建设的附着物及设施,其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白纸黑字写明白,比什么都管用。

 

第二,全程保存投资证据。 建材采购合同、发票、付款转账记录、施工合同、现场施工照片、验收单据——统统留着。时间要对得上租赁期,金额要对得上建设内容。没证据,法院想帮也帮不了。

 

第三,征收启动后主动申报。 不要等政府把补偿款全部打给出租人。征收公告发布后,主动向征收方提交租赁合同、投资凭证,书面说明自己是附着物的实际投资人。让征收方知道自己的存在,避免补偿款全部被他人领走。

 

五、总结

 

滩涂转租遇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谁?谁出钱建的,就归谁。

 

总承包人没投钱,就别想拿别人建的设施的补偿款。这是“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法理,法院认这个理。

 

对承租人来说,记住三条:合同写清楚、证据留齐全、征收主动报。做到这三点,补偿权益就跑不了。别等到征收了才发现合同里什么都没写,证据也拿不出来,到时候损失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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