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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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涂在法律上属于“土地”还是“海域”?对征收补偿有何影响?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9-04

浏览量:

导语:海边那片滩涂,涨潮被淹、退潮露出,沿海村子世代在上面赶海、养殖。可真要问这块地法律上算什么——是土地还是海域?答案没那么简单。答案是:没有统一标准。同一片滩涂,在不同法律下可能被归入不同类别。

 

 

一、两个法律,两套说法

 

《民法典》 把滩涂和海域分开列。海域只能是国家的;滩涂可以是国家的,也可以是集体的。两者是两码事。

 

《海域使用管理法》 把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滩涂划进了海域范围。

 

《土地管理法》 把沿海滩涂归入土地范畴。

 

同一个东西,两部法律给了不同的定性。 这就是问题的根源。

 

二、实践中怎么区分?关键看“海岸线”

 

自然资源部已明确,以海岸线作为土地与海域的分界线。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滩涂属于海域,向陆一侧的属于土地。

 

海岸线一般指平均大潮高潮时的水陆分界痕迹线。但它不是固定的——由国家统一组织修测。修测后,原来在岸线内侧的滩涂,可能被划到外侧。

 

三、这对养殖户意味着什么?

 

跟村里签合同承包的滩涂,大概率是“土地”。 如果权利来源是村委会发包的承包合同,长期缴纳承包费,适用《土地管理法》和《渔业法》,走的是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持有海域使用权证的,属于“海域”。 适用《海域使用管理法》,走的是海域使用权收回程序。

 

四、定性不同,补偿差多少?

 

走“征地”程序(土地) ——适用《土地管理法》,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等。适用区片综合地价。

 

走“收海”程序(海域) ——适用《海域使用管理法》,补偿项目主要是海域使用权补偿费、养殖物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补偿,通常是海域收回补偿的10倍以上。

 

五、几个重要提醒

 

第一,海岸线不是“一刀切”的标准。 如果村集体从1980年代就开始承包经营一片滩涂,几十年后海岸线修测调整,把原来在岸线内的滩涂划到了线外——不能机械地把海岸线当作唯一标准,还要考虑实际情况和历史遗留问题。如果确实需要将承包的滩涂变为国有,应当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进行。

 

第二,《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才施行,此前已经存在的滩涂承包关系,不能因为一部新法出台就自动失效。海岸线划界不改变既成的土地权属关系,历史形成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没办海域使用权证,不等于没有补偿权利。 只要持有村委会发包的承包合同、长期经营缴费,其养殖经营权就受到《民法典》保护。征收方不能以“没有海域使用权证”为由拒绝补偿。

 

六、总结

 

滩涂的法律属性,直接影响适用哪部法律、走什么程序、拿多少补偿。

 

跟村里签合同承包的滩涂,属于“土地”,应当走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持有海域使用权证的,属于“海域”,走海域使用权收回程序。

 

搞清楚自己的滩涂是“地”还是“海”,是维权第一步。如果征收方拿“海域使用权证”来压价,要求按海域标准补偿——这种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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