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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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处罚也能撤销吗?律师:程序违法也会被撤销!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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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姓的日常生活中,衣食住行样样关乎民生,其中 “住” 更是人们安居乐业的根基所在。房屋,作为广大百姓安身立命的根本,承载着无数家庭的梦想与幸福。然而,当行政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忽视法定程序时,有可能使行政相对人陷入被动局面。近期,某镇政府因在日常巡查中,觉得某村民的建筑涉嫌违法占用土地建设,随即便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并不给予任何陈述申辩的权利,此举使村民不服从而将其告上法庭,最终结果如何?我们来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丽芳律师团队的陈丽芳律师、王天子律师如何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成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未经审批建房被罚,行政处罚引争议】

梁先生早年间在浙江省某村建设了一间平房,并一直在此居住。镇政府在日常巡查后认定,梁先生所建的这间房屋属于未经审批便非法占用土地所建,于是,在2024年3月,镇政府对梁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梁先生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其所建的房屋,并且还要处以相应的罚款。

梁先生对此处罚决定深感不服,他认为自己的房子属于历史遗留的问题,在当时属于合法建造,且镇政府无权作出处罚,另外,镇政府的执法程序也存在着严重瑕疵。在这种情况下,梁先生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陈丽芳律师、王天子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希望能够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个公道!


【法律分析:有处罚权行使的程序就是合法的吗?】

面对梁先生提出的质疑,镇政府进行了辩解,其声称,梁先生建房的行为确实属于违法范畴,所以其下达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合法合理的,不存在任何程序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陈丽芳律师和王天子律师指出,镇政府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多项程序违法点:

1.未依法立案: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后,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必须要正式立案,以此作为启动处罚程序的必要前提。但镇政府未提交任何立案材料,这就足以证明其并未对该案进行规范的立案侦查。立案程序的缺失,使得整个处罚行为从一开始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

2.未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镇政府有法定的义务向梁先生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以及梁先生所享有的申辩权利。但实际上,镇政府并未履行这一关键义务,这无疑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使得梁先生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面临着房屋被没收、土地被退还以及罚款的处罚,严重侵犯了梁先生的合法权益;

3.严重超期办案:在本案中,镇政府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耗时远超法定九十日期限,并且未能提供任何正当理由。这种超期办案的行为,同样违反了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诸多问题,法院如何判定?镇政府作了处罚决定后就在权利上“安心睡大觉”的行为又该如何解决?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序正义是行政执法的生命线!镇政府未依法立案、未告知当事人权利、超期办案等行为,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最终判决:撤销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由镇政府承担!


【在明提示】

经由本案,陈丽芳律师、王天子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面对行政处罚,不仅要关注事实认定,更要紧盯程序是否合法。立案、告知、期限等环节有可能就成为维权突破口,这些程序并非“走过场”,而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实质性权利。行政机关跳过这些步骤,等于剥夺当事人自我救济的机会。这更是告诉我们,行政征收案件中,被征收人虽然是被动的一方,但是我们也不能退缩,要积极行动起来,化“被动”为“主动”,就如同梁先生一样,在房屋被强拆后,在律师的帮助下迅速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有效的避免了“既成事实”的被动局面/要始终牢记,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只有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才能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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