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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政府一路扶持建起的养殖场,征收时却说是违建要强拆?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9-11
浙江衢州的某农牧场,2001年跟乡政府签了30年的土地承包协议,投入巨资建起了养猪场。后来因为临时用地到期没续办手续,养殖场一直“无证经营”。但当地政府不仅没管,反而一路扶持——评为农业龙头企业、批准扩建猪舍、各种奖励拿到手软。
2014年,养殖场被划入禁养区,乡政府一纸《强制拆除决定书》,以“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证”为由把养猪场强拆了。养殖场把乡政府告上法庭,一审输了,二审赢了,乡政府又申诉到最高法。最高法裁定:不能光看手续,还要看政府之前的态度。政府扶持过的养殖场,不能随便认定为违建。

一、政府扶持了十几年,突然翻脸说违建
2001年和2002年,某农牧场的负责人姜先生跟柯城区万田乡政府签了两份土地使用承包协议,承包期都到2031年。之后,他在承包地上建起了养猪场,搞起了生猪养殖。
2003年8月,经清查自纠,他向土地部门补办了1485.95平方米的临时用地审批,期限两年。到期之后,他没有续办手续,乡政府也没有处罚他、没有收回土地,就这么“默许”他一直用着。
更关键的是,此后十几年里,政府不仅没说他违法,反而一路“开绿灯”:
2007年5月,农牧场被认定为衢州市农业龙头企业。2007年12月,姜先生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评为第七批省级农村科技示范户。2008年,经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柯城分局同意,柯城区发改委、农业局批复,农牧场在原有规模基础上扩建了猪舍。
政府给的荣誉和批复,都表明了对养殖产业的认可和支持。
2013年,涉案地块被划入信安湖流域禁养区,要求限期退养。2014年6月11日,万田乡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以“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证搭建违法建筑物”为由,决定强制拆除。
二、不能只看手续,还要看政府的态度
案子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打到最高法。最高法在裁定中讲清楚了两个核心问题:
第一个问题:没有续办手续,就等于违建吗?
最高法认为,认定养殖场是不是违建,不仅要看养殖户有没有办相关用地手续,还要看政府行为是否让养殖户对建设养殖场、发展养殖业产生了一定的信赖。
本案中,临时用地到期后,政府不仅没要求养殖场停止养殖,反而给了那么多政策扶持和荣誉——龙头企业、科技示范户、批准扩建。这些行为让养殖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自己的经营是合法的、被政府认可的。
在这种情况下,仅以用地手续上存在一定问题就认定是违建,不具有合理性。
第二个问题:用后来的政策管之前的事,行得通吗?
最高法还指出了一个关键点:关于设施农用地需要审批、备案的那些规定,最早出台的时间是2007年。而某农牧场的建设行为发生在2001年、2002年。2007年的规定,管不了2001年的事。
法律有个基本原则叫“法不溯及既往”——不能用后来制定的规矩,去追究之前已经发生的行为。拿2007年才出台的政策,去否定2001年建起来的养殖场,本身就站不住脚。
最终,最高法认定:不能光看手续,还要看政府之前的态度。政府一路扶持过的养殖场,不能随便认定为违建。
三、政府错在哪?
第一,自己定的规矩,自己先不执行。
临时用地合同里写了:到期不续办、不拆除的,要罚款、要收回。但乡政府既没罚款,也没收回,而是默许养殖场继续使用。政府自己都不执行合同,反过来要求养殖场“必须办手续”,说不过去。
第二,一边扶持一边拆,自相矛盾。
政府给养殖场颁发了龙头企业认定、批准了扩建、给了各种奖励,说明政府认可养殖场的经营。到了征收的时候,突然翻脸说“违建要强拆”——政府不能既当“支持者”,又当“拆违者”。
第三,用后来的政策管之前的事,适用法律错误。
2007年才出台的设施农用地政策,不能拿来否定2001年的建设行为。法律不能“倒着用”。
四、这个案子告诉养殖户什么?
第一,政府扶持过、默许过的事,就不能在征收时翻脸不认。
如果养殖场是政府支持建的、政府给过荣誉、政府批准过扩建,那到了征收的时候,就不能翻旧账说“手续不全”是违建。政府的态度,本身就是一种“承诺”。
第二,法不溯及既往,老养殖场不能用新政策管。
很多养殖场建得早,当时政策不完善、办证渠道不通,不能拿后来出台的新规定去否定之前的建设行为。建设时间越早,法律对养殖户的保护力度越大。
第三,证据要留好。
政府颁发的龙头企业证书、科技示范户认定、扩建批复文件、各种奖励记录——统统保留好。这些都是证明“政府当时认可你”的铁证。
第四,一审输了不等于没希望。
本案一审驳回养殖场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浙江高院改判,最高法再审也支持了养殖场。一审输了,该上诉就上诉。
五、总结
养殖场是不是违建,不能只看手续,还要看政府之前的态度。
政府一路扶持、给了那么多荣誉、批准了扩建,就不能到了征收的时候翻脸说“手续不全”是违建。最高法用裁定告诉所有地方政府:政府的态度和扶持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承诺”。签了约就得认,支持过就别反悔。
对养殖户来说,记住三条:政府给的荣誉和批文要留好、老养殖场不能用新政策管、政府翻脸该告就告。 法律站在诚信经营的人这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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