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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当庭承认强拆违法,赔偿却只给2.7万?停产停业损失,少一分都不行!
作者: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来源: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09-11
广西南宁武鸣区村民陆某,房屋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证和营业执照,因绕城公路项目被征收。2016年3月22日,武鸣区政府在没签补偿协议、没作补偿决定、没走合法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开挖掘机把房子强拆了,屋内财产大部分被掩埋。
陆某起诉后,武鸣区政府在庭审中当庭承认程序违法,却辩称被拆迁户不应“无限度行使权利”。更戏剧性的是,武鸣区政府把自治区政府的征地批复当证据出示,陆某据此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最终确认自治区政府的征地批复违法,指出没有证据证明征地已获得被征地农户确认。
强拆被确认违法后,一审只判赔停产停业损失2.7万元。广西高院二审现场勘查后改判:增加赔偿6万元。法院明确:停产停业损失与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一样,都是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

一、有证房屋被强拆,政府当庭认错
陆某是武鸣区城厢镇五海村村民,房屋持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证,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用于商业经营。2016年3月22日,武鸣区政府因绕城公路北段项目,在未与陆某达成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未履行合法征收程序的情况下,直接组织人员动用挖掘机强拆,屋内财产大部分被掩埋。
陆某起诉后,武鸣区政府在庭审中当庭承认程序违法,但辩称被拆迁户不应“无限度行使权利”。庭审中,武鸣区政府将自治区政府的征地批复作为证据出示。陆某据此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确认自治区政府的征地批复违法,指出没有证据证明征地已获得被征地农户的确认。
二、停产停业损失,一审只判了2.7万
强拆被确认违法后,陆某申请国家赔偿。一审法院判决赔偿停产停业损失仅27000元。
陆某不服,上诉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没有只看卷宗,而是到现场勘查。法官发现,政府安置给陆某的宅基地所处街道目前仍处在“断头路”状态,连通该街道并形成正常人流量、具备商铺出租价值,尚需一至两年时间。这与被强拆房屋被拆前的经济价值,差距巨大。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赔偿停产停业损失仅2.7万元,与陆某实际所受损失不符。酌定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增加赔偿停产停业损失6万元。
法院明确指出:停产停业损失与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均属陆某因强拆行为所受到的直接损失。
三、这个案子告诉被征收人什么?
第一,停产停业损失是“直接损失”,必须赔。 有营业执照、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强拆,停产停业损失不是“间接损失”,而是政府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第二,赔偿多少,要看实际损失,不能“一刀切”。 一审只判2.7万,二审到现场一看,安置地还在“断头路”上,一两年内根本没法恢复经营。法院据此增加赔偿,体现的是“实事求是”。
第三,征地批复本身违法,强拆更是错上加错。 本案中,国务院确认自治区政府的征地批复违法——没有证据证明征地获得了被征地农户确认。征地批复都站不住脚,后面的强拆自然更是违法。
第四,证据要留好。 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经营流水、纳税记录——这些都是证明“有合法经营”和“有实际损失”的关键证据。
四、总结
政府强拆违法,停产停业损失必须赔,而且不能只赔个“意思意思”。
一审只判2.7万,二审现场勘查后改判增加6万。法院用判决告诉政府:停产停业损失是直接损失,赔偿标准要实事求是,不能拿“断头路”上的安置地来糊弄人。 更何况,连征地批复本身都被国务院确认违法——程序从根上就错了。
对被征收人来说,记住三条:停产停业损失是直接损失、赔偿标准要看实际经营情况、征地批复违法可以申请国务院裁决。 法律站在合法经营的人这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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