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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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告先签约?湖南长沙二环城中村200户村民征收程序不合法怎么办?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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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签约笔迹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就已悄然落下,长沙二环某城中村200余户村民陷入巨大的困惑与不安——他们被要求签署的补偿安置协议,竟发生在一项关乎身家利益的重大征收决定公之于众之前。这幕“未公告先签约”的荒诞场景,不仅彻底颠倒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设定的法定程序,更将200余户村民置于信息盲区与权利洼地。

征收程序本应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权的精密齿轮,而当“签约”的齿轮竟先于“公告”的轴心转动,整个程序的合法性根基便轰然崩塌。村民的集体质疑,如利剑般刺向这场征收迷局的核心:在阳光尚未照进的地方匆忙落笔的协议,究竟能否承载法律赋予的公平重量?

1、程序倒置:法律框架的强制性规定与“未公告先签约”的实质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为房屋征收构筑了清晰、刚性的程序链条,其核心节点不可僭越:

征收决定公告是程序启动的法定起点(《条例》第13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公告是征收决定生效并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标志,是告知被征收人、划定权利义务边界的基础性法律行为。

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发生于公告之后(《条例》第25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签约行为必须以征收决定的生效(即公告)为前提,且协议内容必须严格依据已公告的补偿方案。

“未公告先签约”的操作,彻底颠倒了上述法定顺序,构成严重程序违法:

签约前提缺失:在征收决定未依法公告生效前,征收的法律依据尚不存在。此时所谓的“签约”缺乏合法的前提和基础,房屋征收部门此时并无权要求村民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征收补偿协议。

信息严重不对称: 村民在签约时,对征收的合法性(是否基于公共利益?是否符合规划?)、征收范围(自己房屋是否确定被纳入?)、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关键条款)等核心信息处于全然不知或严重信息不足的状态。此时签署的任何文件,都非基于被征收人真实、自由、充分知情的意志表达。

权利救济空白:公告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条例》第13条)。未公告即签约,意味着村民在签约时甚至不知道自己拥有对征收决定本身提出异议的法定权利,其救济通道在起点就被堵塞。

因此,长沙二环城中村发生的“签约在前,公告在后”,绝非简单的“时间顺序瑕疵”,而是对征收法律程序根基的实质性破坏,必然导致后续所有基于此“协议”行为的合法性存疑。

2、“协议”效力之辩:欺诈、胁迫与重大误解下的可撤销性

在未公告、信息不透明背景下签订的所谓“补偿安置协议”,其法律效力存在根本性缺陷,村民有权依法主张撤销:

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或误导):征收方可能在签约前通过口头承诺、选择性信息传递(如只谈补偿金额,避谈征收范围不确定性或方案细节)或施压(如暗示“早签有奖励,晚签会吃亏”),诱导村民在未充分了解全局和自身权利的情况下签字。这涉嫌构成《民法典》第148条规定的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意思表示不自由(胁迫):在群体性征收中,基层组织或工作人员可能利用其地位优势,通过反复上门游说、制造孤立感(“大家都签了,就剩你们几家”)、暗示不签将面临不利后果(如无法享受某些政策、影响子女等)等方式,给村民施加心理压力,迫使其违心签字。这符合《民法典》第150条规定的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民法典》第147条):村民在签约时,对于协议的性质(征收补偿协议)、内容(特别是补偿标准、安置房条件、征收范围等关键条款)以及自身权利(如异议权)存在根本性的错误认识,而这种错误认识直接导致了签约行为。例如,村民可能误以为这只是意向登记、摸底调查,或误以为补偿方案是最终确定且无法更改的。这种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协议,误解方同样有权请求撤销。

3、程序违法的深层动因与严重后果

“未公告先签约”的操作模式,其背后往往隐藏着多重驱动因素,并带来系统性危害:

动因剖析:

规避公众监督与异议:先签协议造成“生米煮成熟饭”的既成事实,试图弱化后续正式公告时可能出现的群体性异议或阻力。

制造签约“氛围”与压力:通过“已签约户数”的宣传,对剩余未签户形成强大的心理挤压和从众压力。

追求“效率”政绩:将签约速度作为工作考核指标,为追求“高效”完成征收任务而牺牲法定程序。

锁定“有利”条件:在补偿方案未最终确定并公示前,以较低或模糊的承诺换取村民签字,为后续压低整体补偿成本预留空间。

严重后果:

严重侵害公民财产权与程序权利:剥夺了被征收人法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对补偿方案提意见)、异议权(对征收决定复议诉讼)。

损害政府公信力与法治形象:公然违反法定程序,破坏依法行政的根基,引发民众对政府行为的不信任。

激化社会矛盾,埋下不稳定隐患:程序不公是引发征收矛盾最主要的导火索之一。200户村民的集体质疑,正是程序违法必然招致民怨的集中爆发。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漫长诉讼。

导致协议效力不稳定:大量因程序违法和意思表示瑕疵而可撤销的协议存在,使整个征收项目的法律基础摇摇欲坠,后续履行面临巨大风险。

4、捍卫程序正义:破解“未公告先签约”困局的法治路径

要让长沙二环城中村200户村民的质疑得到公正回应,维护征收法律的严肃性,必须采取坚决措施:

立即叫停违法行为,宣告“先签协议”无效或可撤销:政府或司法机关应明确认定在征收决定依法公告前签署的补偿协议,因缺乏合法前提、侵害法定权利、存在重大意思表示瑕疵,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停止依据此类协议推进后续征收程序。

严格依法重启程序,充分保障村民权利:

依法公告征收决定: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发布包含完整法定内容的征收决定公告,确保每一位村民充分知晓。

公布并征求意见: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告(《条例》第10条),并采取多种形式(如听证会、座谈会、书面反馈)广泛、真诚地听取村民意见,对合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修改完善方案。

提供充分信息与专业咨询:向村民提供完整的征收政策文件、评估报告、安置房源信息等,并组织法律、评估专业人士提供免费咨询,帮助村民理解自身权利和方案内容。

在公告生效后,重新组织公平、自愿的签约:在征收决定生效(公告)、补偿方案最终确定并公布后,由村民在充分知情、自主判断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签署补偿安置协议。任何形式的强迫、诱导或误导签约都应被严格禁止。

严肃追究违法责任:对策划、主导或具体实施“未公告先签约”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应依法依规进行问责,树立“程序违法必究”的鲜明导向,杜绝类似事件重演。

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对于因“先签协议”遭受损害的村民,司法机关应依法受理其提起的行政诉讼(针对征收决定及程序违法)或民事诉讼(请求撤销协议),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程序绝非可有可无的形式。它是约束权力的牢笼,是保障权利的盔甲,是通往实体正义的必经桥梁。征收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公告、征求意见、评估、签约——都承载着法律赋予的独立价值与使命。跳过公告的签约,如同在未打地基处筑起的高楼,无论外观如何华丽,终将因根基的脆弱而摇摇欲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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