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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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你排除险情你却违法强拆?法院:解危拆除确认违法没商量!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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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危拆除”即将老百姓已纳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以危房的名义予以拆除,这是过往10多年中征拆领域的毒瘤和顽疾。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清伟律师在江苏省w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街道办事处就故技重施解危拆除了被征收房屋约500平方米。那么法院将会对其看似有理有据的“履职”行为给出怎样的裁判呢?街道办依职权排除险情是否意味着其有权以强制拆除房屋的形式来“排险”呢?

【基本案情:90年代建造的500平米房屋一鉴定即危房】

委托人胡先生在江苏省w市某村55号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上房屋一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用地面积74.3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47.36平方米。据胡先生称该处房屋系其90年代建造,房屋面积约500平方米。

2021年8月,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项目范围内,但胡先生一家始终未能就补偿安置事宜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

2024年4月,当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开始通过“解危排险”渠道解决涉案房屋,街道办委托的鉴定机构将涉案房屋鉴定为Dsu级危房。

2024年5月,街道办根据区安委会作出的《交办函》向胡先生发出《危险房屋搬离通知书》,通知其上述房屋鉴定结果,并告知尽快自行搬出房屋。数日后,街道办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强制拆除。

胡先生对自家的房屋被按危房拆除无法接受,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清伟律师指导下,向江苏省w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55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解析:“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绝不等同于直接拆除】

本案于2025年3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街道办辩称其危房鉴定、解危拆除等一系列行为均严格依据2022年施行的《w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作出,具有充分的法规依据,其拆除行为完全合法。

那么事情果真如此吗?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清伟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当地《条例》虽赋予了街道办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采取措施排除险情,消除安全隐患”的权力,但却并非允许其迳行违法强制拆除任何房屋。

具体而言,《w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房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侵权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拒不委托且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房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委托鉴定。

据此可知,街道办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前提是房屋的危险状况可能影响公共安全,是否符合需要由街道办举证,而不是谁说有危险就有危险的。

《条例》第30条规定,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房屋安全责任人拒绝、怠于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采取措施排除险情,消除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这里的“采取措施排除险情,消除安全隐患”显然应当遵循最小损害原则,“拆除”只是治理方式中最为严厉的一种,绝非唯一的选项。且此时的拆除行为同样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而不是肆意实施拆除行为。

刘清伟律师据此强调,本案中涉案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内,解危排险工作完全可以通过依法征收拆除房屋得以实现。且被告街道办并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已威胁到公共安全,其迳行强制拆除房屋的解危举动事实依据不足且程序违法,理应被确认违法。

案件结果

2025年5月28日,江苏省w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苏0211行初55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5月强制拆除55号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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