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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自建房遇拆迁难题:湖南长沙岳麓区历史遗留无证面积如何认定?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7-22
导读:当丈量仪器的红光扫过岳麓区一栋900平方米的自建楼房,征收补偿的算盘却因“历史遗留无证面积”的标签而骤然停滞。这栋在时代夹缝中生长的建筑,承载着建造者的安居梦想,却因缺失一纸产权证明,在拆迁浪潮中陷入法律身份的困境。
类似场景在快速城市化的中国绝非孤例——那些在特定历史时期因政策模糊、管理缺位或民生需求而建造的房屋,如今在“以证管房”的现代治理逻辑下,面临着身份认定与价值补偿的双重悬置。当冰冷的“无证即违建”思维遇上复杂的历史成因,我们不得不追问:在法律与历史的交汇处,这些沉默的建筑是否只能接受“一刀切”的不公裁决?
1、无证并非原罪: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成因与法律属性
将“历史遗留无证房”简单等同于“违法建筑”并予以否定性评价,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有违法律公平原则。其成因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与复杂性:
政策法规的阶段性空白与变迁:我国土地、规划管理法规体系(如《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是逐步建立完善的。在早期(尤其是上世纪80、90年代及以前),许多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缺乏规范的建房审批程序,或虽有规定但执行流于形式。大量居民基于改善居住条件的合理需求,在宅基地或长期使用的土地上建房,客观上无法取得“合法证件”。
基层管理缺位与默许:历史上,部分基层政府或村集体组织对辖区内居民建房行为存在事实上的默许、认可,甚至因收费、集资等需要进行了某种形式的“登记”或“管理”,但未颁发符合现行法律要求的权属证书。这种长期的、公开的居住使用状态,形成了特定的信赖利益。
民生需求与居住保障的现实驱动:许多无证房是因家庭人口增长、原有住房危旧等基本生存需求而建造。在当时条件下,居民难以通过合法审批渠道获得建房许可,被动选择了“先建后批”或“建而未批”的路径。
因此,“历史遗留无证房”在法律属性上具有特殊性:
不完全等同于严格意义上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通常指在现行有效法规明确禁止下,故意违反规划、土地等法律法规新建、扩建的建筑物。而历史遗留无证房更多是因历史原因导致的形式要件缺失,其建造时可能并无明确禁止性规定,或存在管理真空。
承载特定信赖利益:居民长期居住、使用,甚至缴纳过相关费用(如土地费、管理费),政府多年未予查处拆除,形成了居民对房屋“合法性”或“可存续性”的合理信赖。
涉及基本居住权益保障:强行将其全部视为违建不予补偿,可能剥夺居民的基本住所,有违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的宪法精神。
2、认定困境:法律依据冲突与地方实践的模糊地带
对历史遗留无证面积的认定,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明确细则,实践中常陷入法律适用冲突与地方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困境:
上位法原则性与下位法缺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此条仅规定了“认定”原则,但未明确“历史遗留无证房”的具体认定标准和程序。
国家层面缺乏专门针对历史遗留无证房处理的系统性法规或司法解释,导致地方在制定细则时尺度不一,甚至出现“同城不同策”。
地方认定标准差异巨大:
时间节点认定:以哪部法律实施(如1987年《土地管理法》、1990年《城市规划法》、2008年《城乡规划法》)或地方政府发布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作为“历史遗留”的分水岭?各地标准不一。
“一户一宅”与面积标准:是否符合当时或现在的“一户一宅”政策?允许认定的面积上限如何确定(如按人均面积、原房屋面积、或设定固定上限)?
建造原因与现状:是否考虑建造时的家庭实际困难?房屋质量、结构安全现状是否影响认定?
处理方式:是给予完全补偿、部分补偿(如按成本价、重置价)、仅补偿建筑材料费,还是要求补办手续(补缴费用)后认定?岳麓区900㎡的面积远超一般宅基地标准,是按全部面积、部分面积认定,还是完全否定?这成为核心争议点。
认定程序透明度与参与度不足:认定过程往往由政府部门(如征收办、自然资源、城管等)内部主导,被征收人缺乏充分的知情权、举证权和申诉权。认定结果常以“结论性意见”形式直接通知,缺乏详细说理和救济途径指引。
3、法治化认定路径:兼顾历史、现状与公平的核心原则
破解岳麓区900㎡困局,亟需在法治框架下构建清晰、公平、可操作的认定规则:
确立“尊重历史、区别对待、保障基本、公平补偿”的核心原则:
尊重历史:承认特定历史时期政策法规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的客观现实,不以现行严格标准溯及既往。
区别对待:严格区分因历史客观原因形成的无证房与明知故犯的新建违建。对前者应以补救、认定为主;对后者依法处理。
保障基本:认定与补偿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条件不因征收而显著恶化。对于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合理面积,应予以重点保障。
公平补偿:对认定为合法或符合条件予以补偿的部分,补偿标准应体现其实际价值(重置成本、区位因素等),避免与有证房产形成巨大落差。
构建清晰、多层次的认定标准体系:
时间界限:明确界定“历史遗留”的时间节点(如以某部重要法律实施日或地方政府首次开展普查登记日为界),该时间点前建造的无证房原则上纳入历史遗留范畴处理。
用地性质与来源:房屋是否建在宅基地、村集体建设用地或其他长期稳定使用的土地上?是否存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生态红线等禁止建设区域的情形?
建造背景与动机:是否因居住困难、危房改造等合理需求建造?是否有证据表明曾申请审批未获批准或基层有过认可?
建筑现状与使用:房屋结构是否安全?是否长期用于家庭自住?是否存在出租、经营等改变用途情形?
“一户一宅”与面积控制:结合建造时和现在的政策,确定合理的“户”的认定标准(如户籍、实际居住、分户需求)。对超出当时或现行规定标准的部分面积(如岳麓区的900㎡远超普通宅基地标准),可探索分级认定与差异化补偿:
保障性面积(如人均XX㎡或户均XX㎡):按完全合法房屋标准或接近市场价值补偿。
合理超出面积:可考虑按房屋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率补偿,或允许补缴一定土地出让金、规费后视同合法面积补偿。
严重超标或恶意违建部分:经严格程序认定后,可考虑仅补偿建筑材料残值或不予补偿,但必须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需求。
完善阳光、参与式的认定程序:
成立专门认定机构:由政府部门、法律专家、规划师、历史学者、村(居)民代表等组成相对独立的认定工作组。
充分调查取证:调阅历史档案、地籍资料、缴费凭证;实地勘测;广泛走访老村民、老干部了解背景。
公开听证与意见征询:对重大、复杂或争议大的个案(如900㎡认定),组织公开听证会,让权利人充分陈述、举证,专家评议。
书面认定决定与充分说理:出具载明事实、依据、理由的书面认定意见书,明确告知认定结果及法律后果。
畅通救济渠道: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应提供明确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
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性,恰恰要求法治具备更高维度的精细与温度——在“合法”与“非法”的二元对立之外,开辟出一条承认历史情境、尊重现实使用、保障基本权益的“第三条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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