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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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商城超15公顷征收,雅楼村群体补偿安置方案标准吗?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7-22

浏览量:

导读:当“雅楼村告急”的呼喊穿透后宅街道的空气,15公顷土地征收的浪潮之下,雅楼村民的群体补偿安置方案,正经历着严峻的信任危机。这声“告急”,表面是村民对补偿安置的焦虑呐喊,更深层次却是一道关于程序正义是否缺席的尖锐叩问——当法律框架下的“征收”披上公益外衣,其具体实施过程能否真正经得起公平与透明的检验?当村民群体性利益被置于天平之上,那份精心设计的方案,何以服众?

1、超15公顷征收:规模引发程序性关注与群体性忧虑

《土地管理法》第45条明确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需由国务院批准。后宅街道商城大道周边此次超15公顷的征收规模虽未达国务院审批门槛,但作为地方政府权限内的重要项目,其规模足以引发对程序严谨性的高度关注。

15公顷土地承载的不仅是物理空间,更是一个村落世代累积的社会网络、情感记忆与生存根基。如此规模征收必然涉及大量村民,其生计方式、居住形态的集体性改变,意味着群体性利益被整体置于风险之中。当个体诉求在“群体补偿安置方案”的框架下被统一化处理时,方案设计是否充分虑及个体差异、历史遗留问题及未来可持续发展,成为群体性忧虑的核心。村民的“告急”信号,正是对这种潜在“一刀切”风险的集体预警。

2、“群体补偿安置方案”:统一框架下的公平性隐忧

“群体补偿安置方案”的称谓本身,暗示着一种标准化、规模化的操作模式。这种模式在效率上或有优势,但在公平保障上却埋下隐患。《土地管理法》第48条要求征收补偿应“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必然要求补偿安置具备高度的个体适配性。现实中,村民的房屋状况(如建造年代、结构、装修)、土地依赖程度、家庭人口结构、主要收入来源、特殊困难情况(如重病、残疾)等千差万别。

一个未能深入调研、精准识别这些差异,仅仅基于“群体”标签或简单“户数/面积”进行补偿安置的方案,极易导致实质不公。补偿标准是否真正反映被征收财产的市场价值?安置方式(如安置房位置、面积、质量、过渡期安排)是否满足不同家庭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正是这些关键细节上的模糊或“统一化”处理,使得方案难以赢得村民的普遍信服。

3、“服众”之问:知情、参与、异议三重权利的失落

一个补偿安置方案能否“服众”,其根基深植于程序正义的沃土。村民的广泛质疑,往往直指程序链条中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的失落。

知情权悬空:《土地管理法》第47条强调了征收公告的及时性与内容的明确性。然而,“公告”是否真正有效送达?信息是否足够透明、具体、易懂?征收范围红线图、评估标准与方法、补偿安置具体细则、安置房详细信息等关键内容,是否在村民充分理解前就已“板上钉钉”?信息壁垒是滋生猜疑和不信任的温床。

参与权虚置:村民绝非被动接受者。法律精神要求其在补偿安置方案形成过程中拥有实质性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权利。方案是否在形成关键阶段(如补偿标准制定、安置方式选择)通过有效渠道(如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广泛征求了村民意见?这些意见是否被真诚倾听、记录并在方案中有所体现?若参与流于形式,方案自然缺乏民意根基。

异议权受阻:即便方案公布,村民对评估结果、补偿标准或安置方式有异议时,是否拥有明确、畅通、低成本的救济渠道?法律赋予的申请协调、裁决乃至提起诉讼的权利,在现实中是否因程序复杂、成本高昂或地方保护而形同虚设?异议渠道的阻塞,让村民的委屈无处诉说,加剧了“不服众”的困境。

4、安置方案法治化路径:从“告急”到“安心”

化解“雅楼村告急”的关键,在于将补偿安置方案彻底纳入法治化轨道,确保程序正义得以彰显:

程序正义为先: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的所有程序要求,确保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环节的法定形式与实质内容双到位。保障村民在每一个关键节点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表达权。

精准评估与差异化补偿:委托独立、专业评估机构,采用科学、透明、公认的方法进行财产评估。补偿安置方案必须摒弃“一刀切”,在统一框架下融入充分的灵活性,建立针对特殊困难家庭、不同生计模式村民的差异化、个性化补偿与帮扶机制,切实贯彻“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法律要求。

实质参与贯穿全程:方案形成前,进行深入详实的入户调查;方案制定中,组织多轮、有效的意见征求与反馈(如听证会);方案公示后,设立专门渠道耐心解答疑问、受理诉求。让村民意见真正成为方案优化的源泉。

畅通有效权利救济:清晰告知并切实保障村民的异议权和救济权。确保协调、行政裁决机制公正有效运行,降低司法维权门槛,让村民在权益受损时能便捷获得法律保护。

安置的可持续性考量:安置方案需超越简单的居住空间转移,长远规划村民融入新社区、获得可持续生计的能力。提供就业培训、创业扶持等配套措施,确保“安置”真正通向“安居乐业”。

真正的安置,始于程序正义对每个声音的郑重聆听。勒庞早已警示:“没有程序保障的权利是虚幻的权利。”唯有让法律赋予村民的知情、参与、异议之权在征收全程掷地有声,补偿安置方案才可能从纸面契约升华为民心所向的公平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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