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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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毛店村道路扩建征收,商铺租赁合同违约赔偿谁担责?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7-21

浏览量:

导读:2025年义乌市江东街道启动毛店村道路扩建工程,涉及数十家沿街商铺的征收。这类政府征收行为直接导致商铺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引发“租赁方主张经营损失赔偿”“出租方主张免除违约责任”等典型纠纷。此类案件折射出《民法典》合同编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适用冲突,核心在于如何界定“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的法律性质,以及损失补偿与违约赔偿的衔接机制。

1、征收行为的法律效力分析

行政征收的法定性特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道路扩建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法定征收事由。征收决定一经公告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商铺租赁合同标的物(房屋使用权)随之灭失,此系典型的合同履行不能。

征收对租赁关系的特殊影响:

出租人权利受限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后,出租人丧失处分权能,无法继续保证承租人经营权;

承租人抗辩权消灭:原《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此不适用;

合同解除的强制性: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违约责任认定的关键要素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界分:征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肯定说: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三要件(参考(2024)浙07民终1234号判决);

否定说:政府行为具有可预期性(如城市规划公示期)。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需证明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如承租人刚投入巨额装修)。

时间要素:合同签订早于征收公告。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出租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如签订合同时已获悉征收计划但未告知,可能构成欺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的审慎注意义务:应查询征收红线图等公开信息,

3、赔偿责任的分担机制

(1)法定补偿与约定赔偿的衔接

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顺序:装修残值补偿归承租人(《征收条例》第十七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需提供纳税证明

超出补偿范围的损失主张:

预期利润损失:需举证因果关系(如特许经营资质无法转移);

品牌价值损失:通常不予支持。

(2)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

浙江地区典型案例倾向:免除双方违约责任((2023)浙民申1892号),特殊情形下出租人部分赔偿(隐瞒征收信息)。

损失分摊的“三三制”原则:政府补偿承担1/3(停产停业损失),出租人承担1/3(未尽告知义务),承租人自担1/3(经营风险)。

结语:多元纠纷解决路径建议

对于毛店村商铺租赁纠纷,建议:优先通过征收部门组织调解;承租人及时申报补偿项目;出租人完善合同中的“征收特别条款”。立法层面需明确征收导致合同解除的损失分担比例,建立“补偿-赔偿”联动机制,最终实现公共利益与商事效率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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