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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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市殷墟保护区企业拆迁:厂房补偿标准是否低于市场价?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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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殷墟保护区东侧,一座1998年建成的青铜配件厂外墙已喷上鲜红的“拆”字。厂长攥着三年前2000万元的资产评估报告,面对征收工作组提出的1200万元补偿方案反复质问:“同样的厂房在安阳市工业园能卖1800万,为什么到这里就缩水三分之一?”

随着殷墟保护区范围调整与文物保护要求升级,安阳市龙安区、北关区数十家企业面临搬迁命运。在“文物保护优先”的政策基调下,企业最核心的质疑在于:厂房补偿标准是否系统性低于市场公允价值?

1、法定补偿框架与市场价的法律定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厂房补偿的核心原则是“不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该条款要求评估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基准日,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同类对象市场交易价确定。安阳市政府在2025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工业厂房补偿需包含两大部分:

土地价值补偿: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结合区位调整系数计算(如安阳市2025年工业基准地价为120-180万元/亩);

房屋重置成新价:依据结构类型确定单价(钢结构1400-1800元/㎡,砖混结构1000-1300元/㎡),再乘以成新率。

然而,“市场价”的认定存在法律模糊地带:

参照系偏差:殷墟保护区因文物管控限制,周边缺乏工业用地交易案例,评估机构常引用远郊工业园价格作为参照,忽视保护区企业历史形成的区位溢价;

隐性价值剔除:保护区企业对殷墟文化IP的开发利用价值(如青铜工艺厂与殷墟的品牌关联)未被纳入评估体系。

2、补偿标准与市场价的三大落差

在殷墟保护区拆迁实践中,补偿价与市场价的偏离集中体现在三个层面:

(1)土地补偿的区位价值折损

安阳市执行“区片综合地价”,但保护区工业用地被统一划入“限制开发类”片区,补偿价固定为120万元/亩。而2025年实际市场数据显示:保护区内工业用地隐性交易价达150-200万元/亩(因文化资源配套优势);一墙之隔的非保护区工业用地挂牌价180万元/亩。

这种行政定价与市场供求的背离,导致土地补偿普遍缩水20%-30%。

(2)房屋重置价的技术性压低

评估中常见的操作争议包括:

成新率人为下调:某1998年钢结构厂房,企业自评成新率75%,评估机构以“文物保护导致维护受限”为由降至60%,直接削减补偿金300万元;

建安成本标准滞后:采用2020年建安造价指标(钢结构1400元/㎡),无视2025年钢材价格上涨35%的现实。

(3)无形资产补偿的机制性缺失

殷墟保护区企业特有的文化附加价值被排除在法定补偿外:

文商融合型收益损失:某仿古工艺品厂利用殷墟元素开发的IP产品线,年利润占比40%,因搬迁导致授权中断,但《安阳市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指引》未将文化IP价值纳入补偿范围;

供应链断裂补偿缺位:汽车配件厂与殷墟博物馆的长期供应协议因搬迁终止,间接损失未被认定为“直接经营损失”。

3、评估环节的程序缺陷放大价格偏离

补偿结果偏离市场价,部分源于评估过程的技术与程序缺陷:

评估机构选定的封闭性:安阳2025年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仅8家企业入围,且均为本地机构,缺乏文物关联资产评估经验;企业申请第三方评估受阻,某陶瓷厂要求委托北京专业机构评估青铜纹饰生产线,遭征收部门以“未备案”为由拒绝。

评估方法的适用争议:

成本法主导:90%项目采用成本法(重置成新价),但收益法(文化IP预期收益)更符合市场定价逻辑;

参数修正随意:未量化“文物保护限制”对价值的影响比例,某厂区因距殷墟遗址1.2公里,补偿价被直接乘以0.8的“遗址影响系数”。

4、企业维权路径与证据策略

面对补偿落差,保护区企业可通过三重法律行动争取权益:

评估异议的精准狙击:收到初评报告10日内申请复核,聚焦参数选择不当(如成新率、基准地价版本错误);提供反向市场证据:如近期同类厂房交易合同、周边工业用地招拍挂文件。

司法审查的关键切入点:

程序违法主张:评估机构未协商选定(违反《安阳市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第12条);

实体权益侵害:补偿总额明显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如某案例中法院以补偿价仅为市场价65%改判补偿标准)。

文化价值补偿的创新主张:

构建“殷墟关联价值”证据链:文物保护合作文件、文化产品销售额占比审计报告、专家对文化IP价值的评估意见;援引《文物保护法》第十条,主张因文物保护导致经营受限应获专项补偿。

结语:在文化遗产守护与企业权益保障间寻求法治平衡

殷墟保护区厂房的补偿争议,实则是文物保护优先原则与财产权充分保障的法律价值碰撞。当三千年前的青铜器与三十年前的工业厂房在同一空间相遇时,法律既不能允许“市场价”在文物标签下被技术性消解,也不能纵容企业以补偿不足为由阻碍文化遗产保护。

未来破解之道在于三重制度重构:

评估规则专项化:制定《文物保护区企业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量化“文化关联附加值”核算标准;

补偿方式多元化:探索“货币补偿+文化园区优先入驻权” 模式,让仿古工艺厂在殷墟文化产业园延续IP价值;

地价机制动态化:建立工业用地文物影响系数分级制度,避免“一刀切”压价导致的实质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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