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立即咨询

重庆‌东阳街道未登记建筑搬迁补偿,能否参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获赔?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7-07

浏览量:

导读:嘉陵江畔,东阳街道一座老厂房外墙上斑驳的“安全生产”标语在阳光下格外醒目。厂房主人紧握1998年的用地批准文件,反复追问征收工作人员:“这厂房跟了我二十多年,就因为没有房产证,生态搬迁时就得白白拆除吗?”随着重庆嘉陵滨江生态长廊等项目的推进,东阳街道大量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建筑面临搬迁命运。

1、未登记建筑补偿的法律依据与认定标准

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区县政府必须组织住建、规划、城管等多部门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集体会审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分类处理:

合法建筑与未超期临时建筑:应给予补偿;

违法建筑与超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这一规定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一脉相承,但重庆《细则》的创新在于明确了“集体会审”的认定程序,避免单一部门认定导致的随意性。

最高院在2025年广湘公司案的裁判要旨中进一步明确:“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

这一司法观点直接否定了“无证即违法”的简单逻辑,要求行政机关必须结合历史背景与建设动机综合判断。例如东阳街道常见的三类未登记建筑:

乡镇企业改制遗留厂房:1990年代集体土地上的工业建筑,有镇政府批文但未办产权;

早期移民安置房:三峡移民时期集中建造,因手续简化缺登记;

国企改制房改房:职工以福利价购得,单位未统一办证。

2、参照重庆《细则》获赔的关键要件

要使未登记建筑在生态搬迁中参照国有土地征收标准获赔,需满足三重核心要件:

合法性认定的证据链:

权属来源证明:如历史用地批文、租赁协议、缴费凭证等,证明建设初始合法性;

用途连续性证据:如持续纳税记录、环评文件、工商登记等。

在巴南区2025年修订的补偿标准中,明确要求对“经认定参照有证房屋处置的未经登记建筑”,其临时安置费与装饰装修补偿应完全等同合法建筑。

符合地方认定标准的建设时间节点:

重庆实践中,建筑年代直接关系合法性推定:

1982年前:适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前的建筑,通常直接认定合法;

1982-2008年:需考察是否符合当时规划实质要求;

2008年后:严格适用《城乡规划法》,无证建筑难获补偿。

程序保障:集体会审与异议权

《细则》要求认定结果必须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权利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申请复核。这一程序设计可有效制衡行政裁量权,例如荣昌区在2024年实施意见中进一步明确,认定过程需纳入街道办和利害关系人听证环节。

3、生态搬迁项目的特殊规则与补偿限制

嘉陵滨江生态长廊作为EOD模式(生态环境导向开发)项目,其搬迁补偿与传统征收存在显著差异:

补偿范围的限缩性:企业隐性资产(如客户资源、供应链网络)未被纳入《细则》法定补偿科目;巴南区补偿标准仅明确设备搬迁损失补偿,对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未作规定。

补偿方式的政策导向:

生态搬迁更倾向采用“功能置换补偿”:如北碚段项目对合规未登记厂房,允许置换至环保产业园标准厂房;对“住改非”商铺,提供生态长廊配套商业区的优先承租权。

资金约束导致的补偿刚性:EOD项目依赖产业反哺收益平衡资金,补偿预算存在上限。例如东阳街道某食品厂因未登记被压低补偿,征收方援引《细则》第四条,主张“补偿总额不超过项目预算的15%”。

4、东阳街道未登记建筑主张权利的具体路径

面对生态搬迁中的补偿困境,权利人可依托三重法律程序维权:

认定阶段的证据补强:对1984年前建筑,提供地契、历史地图等证明原始合法性;对1998年乡镇企业厂房,提交改制文件及环保验收记录。

如最高院案例所示,当企业能证明“建设取得村委会同意且经部门认可”,即构成信赖利益保护基础。

评估环节的异议权行使:收到初评报告10日内申请复核评估;要求纳入区位价值补偿(如临近滨江的商业溢价)。

司法审查聚焦程序违法:

若行政机关出现以下情形,可诉请撤销补偿决定:未组织多部门集体会审;未公示认定结果或剥夺异议权;评估机构未经协商选定。

结语:在生态保护与历史正义之间寻求法治平衡

东阳街道的未登记建筑补偿问题,实则是城市化进程中制度演进与既有权利如何调和的缩影。当生态搬迁的推土机驶向那些记录着乡镇企业发展史的无证厂房时,法律不应仅以“登记与否”作为补偿的唯一标尺,而应秉承最高院强调的“综合考量历史成因与现实属性”的裁判理念。

重庆《细则》提供的集体会审机制与合法性认定框架,为生态搬迁项目中的未登记建筑补偿开辟了可行路径,但需进一步细化两重规则:

历史合法性认定细则:明确1984年、2008年等关键时间节点的举证责任分配;

EOD项目专项补偿规则:建立“生态环境贡献系数”,对因生态保护被迫搬迁的合规未登记建筑,给予评估价上浮补偿。‌


留言咨询


您好,请问您最近遇到什么拆迁难题,可详细描述,方便律师更好给出维权建议,或在下方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为您安排专业律师回电指导

马上预约咨询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拆迁征地已超20000件,致力于为您争取满意的补偿款。
快速通道:400-092-1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