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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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辛庄镇商铺因产学研中心建设被征收,能否主张预期经营收益损失?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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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辛庄镇的老字号餐馆老板导读:当辛庄镇的老字号餐馆老板收到征收通知时,他攥着排到三个月后的订座记录反复追问:“这些还没兑现的营业额,难道要随着拆迁一起消失?”随着天津产学研中心建设的推进,辛庄镇数十家商铺面临征收命运。在显性的房屋价值补偿之外,一个更隐蔽却关乎商户生存的核心问题浮出水面:那些尚未实现的未来经营收益能否获得法律救济?

1、法律框架下的经营收益损失主张依据

辛庄镇因产学研中心建设启动商铺征收,商户的核心关切在于预期经营收益损失能否纳入补偿范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及第二十三条,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属于法定补偿项目,且需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

这里的“效益”不仅包含既有利润损失,也隐含了对未来可预期收益的保护。例如,一家经营十年的餐饮老店因拆迁被迫中断稳定的客源网络和品牌溢价,其损失远超账面固定资产价值,而预期收益的补偿正当性正源于此。

然而,法律对“预期收益”的界定存在模糊性。实践中,预期经营收益需满足“确定性”与“可量化性”:

持续性盈利证据:需提供近三年财务报表、纳税记录、客户长期合同等,证明收益的稳定性;

行业可比性支撑:参考同地段、同类型商铺的平均利润水平,避免主观虚报;

因果关系证明:需直接关联征收行为与收益中断,排除市场波动等干扰因素。

若缺乏上述要素,主张可能被视为“推测性损失”而遭驳回。

2、预期收益的界定、计算困境与证据准备

预期经营收益的法律认定面临双重挑战:一方面,损失范围存在争议。直接损失(如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较易获赔,但间接损失(如客户资源流失、商誉贬值)常被征收方以“难以量化”为由拒绝。例如,某地方法院曾判决支持商户因搬迁丢失独家代理权的损失,但类似案例在天津尚缺乏明确裁判指引。

另一方面,计算方式尚未统一。当前主流方法包括:

收益折现法:以近6-12个月平均净利润为基准,乘以合理停业恢复周期(通常6-12个月);

行业类比法:参照同区域同类商铺的收益数据推算,适用于新开业商户;

成本重置法:涵盖客户资源重建、新址推广等间接成本。

商户需系统性准备证据链:

基础权属文件: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缴税证明,确立经营合法性;

持续经营凭证:近三年银行流水、购销合同、员工社保记录;

预期收益佐证:未履行完毕的长期订单、特许经营协议、行业利润率报告。

法律实务中,天津某茶叶批发市场拆迁案中,商户因提交了未来三年采购协议,成功获赔预期利润损失120万元——证据的具体性与关联性始终是胜诉核心。

3、地方实践的差异与制度创新空间

天津市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规定体现于《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但未细化预期收益的评估标准。实践中,补偿呈现“两极化”态势:

保守地区:仅补偿显性损失(如存货处理费、搬迁费),将预期收益排除在外;

创新试点:如滨海新区2024年某科技园项目中,对拥有专利技术的企业增设“客户资源迁移补偿”,按年均利润20%核算未来两年损失。

辛庄镇项目可借鉴其他省市突破性做法:

浙江“商誉梯度补偿”模式:按经营年限划分补偿系数(如10年以上商户按年利润的1.2倍计算);

广州“预期收益保险”机制:政府投保商业中断险,覆盖搬迁期内的订单违约损失。

产学研中心的“产业导入属性”更为补偿设计提供新思路:若征收后原商户可优先入驻新园区,则补偿方案可转化为“过渡期补贴+新址租金优惠”,降低双方对立。

4、维权路径与风险防范策略

当征收方拒绝预期收益主张时,商户可依序启动四重救济程序:

评估异议程序:收到初评报告10日内申请复核,主张补充无形资产评估项目;

协商谈判阶段:联合行业协会提出集体补偿方案,要求纳入“经营连续性补偿”条款;

行政裁决与复议:向津南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对结果不服则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

司法诉讼终局解决:聚焦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若评估机构未协商选定、补偿方案未公示,可诉请程序违法。

风险提示:未在签约期内提书面异议,视为认可补偿范围;主张预期收益需预缴评估费,需成本收益测算。

结语:构建“发展性补偿”法治新范式

辛庄镇商铺征收争议,折射出城市化进程中法律对经营性权益保障的滞后性。预期经营收益损失的主张,既是商户对财产权完整性的正当诉求,亦是对《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公平补偿”原则的深层实践。

未来,需在地方立法层面对“预期收益”进行类型化界定:对老字号商誉、独家代理权、季节性订单等无形损失,制定阶梯式核算标准;在EOD模式开发中(如产学研中心),探索“补偿+产业衔接”的捆绑方案,让商户从被动征收转向主动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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