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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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铜塘湾街道职工群体:261家关停企业社保欠缴为何未纳入补偿方案?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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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湘江畔的铜塘湾街道,老工业区的锈蚀管道与新兴商业区的玻璃幕墙交织成一道刺眼的风景线。这里曾聚集261家冶炼、化工厂,关停搬迁后遗留的398公顷污染地块正经历“刮骨疗毒”式的治理。然而,比土壤污染更难化解的是职工权益的历史欠账:数千名下岗职工发现,企业搬迁补偿方案中对社保欠缴问题只字未提。原化工厂工人拿着发黄的工资条苦笑:“厂子搬走了,可欠了我们12年的养老钱,难道也跟着蒸发了?”

这场纠纷揭开了工业遗产改造中深藏的伤疤。当政府投入3000万元修复被重金属污染的土地时,261家企业遗留的数亿元社保欠费却成为职工养老保障的黑洞。更令人忧心的是,在《企业破产法》明确社保债权优先清偿的背景下,职工们的社保追索权仍在补偿方案中“被消失”,暴露出工业用地更新中经济利益与生存权保障的严重失衡。

1、法律框架下的社保债权优先权与现实落差

我国法律体系对社保清偿顺位早有刚性规定。《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将社保费用置于清偿序列首位,明确要求破产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后,应优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最高人民法院更在司法解释中强调,欠缴社保应缴纳至法院宣告破产之日,且需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然而铜塘湾的困境在于:多数企业未经破产程序即“事实消亡”。261家关停企业中仅30余家走完破产清算,余者通过注销、搬迁等方式规避债务。当企业主体不复存在,职工便陷入维权对象缺失的困境。尽管《社会保险法》第63条授权社保机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欠费,但面对已注销企业,行政手段往往失效。此时职工虽可依据《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0条索赔养老金损失,但需自行委托第三方测算损失并起诉,维权成本陡增。

2、补偿方案排除社保债权的三重动因

政企清算责任转嫁:地方政府为加速土地再利用,常以“简化流程”为由豁免企业历史欠费。在铜塘湾某地块开发中,政府承诺开发商承担土壤修复费即可获土地出让金返还,却未将企业欠缴社保纳入土地成本核算。这实质是将公共治理成本转嫁给职工个人,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确立的征缴法定原则。

混合改造的公益性质争议:铜塘湾片区改造被包装为“工业遗址保护+商业开发”的混合项目。开发商主张配套商业体占比55%已超法定公益性用地最低比例(40%),故社保债务不应由项目资金承担。但法律界对此存在分歧:公益性用地达标是否等于整体项目可豁免社保清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裁判标准。

职工维权能力结构性弱势:社保欠缴通常跨越数十年,职工面临证据灭失风险。原农药厂职工李某虽持有1998-2010年劳动合同,但因企业未制作工资台账,无法证明缴费基数。更关键的是,补偿方案决策过程将职工排除在外——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方案仅需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而租用厂房的职工无表决权。

3、职工维权的路径突围与制度梗阻

面对系统性权益忽视,职工可尝试三类法律行动:

行政追缴的有限性:职工虽可依《社会保险法》第63条要求社保机构责令补缴,但行政机关对已注销企业常以“无执法对象”推诿。即使启动追缴,补缴期限也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约束——通常限于2年内欠费,唯少数地区允许追溯(如广东可溯至1995年)。

赔偿责任诉讼的举证困境:当企业存续时,职工可诉请赔偿养老金损失(计算公式:预估养老金损失-个人应缴部分)。但若企业注销,需依据《公司法》第189条追究股东或清算组成员责任,此时职工须证明清算组明知欠费仍分配财产,举证难度极大。铜塘湾某纺织厂职工提起的集体诉讼中,因无法获取清算审计报告,最终被迫撤诉。

社保基金垫付的地方差异:深圳、浙江等地试点由社保基金先行垫付破产企业欠费,再向债务人追偿。但该政策在铜塘湾所在的湖南省尚未落地,且垫付范围限于已进入破产程序企业,对“事实消亡”企业职工仍是空白。

4、制度重构:从权利宣示到实质救济

破解铜塘湾困局需法律与政策的协同创新:

创设企业退出社保审查机制:修订《企业破产法》第8条,要求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需由社保机构出具社保清缴证明;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市场监管部门需核验社保机构出具的无欠费意见书。深圳2024年已试行该制度,使企业欠缴社保注销率下降67%。

建立土地开发预留金制度:在工业用地变性出让中,强制提取土地出让金的5%-10% 作为职工债权清偿基金。参考上海世博园区拆迁模式,浦东地块按130万元/亩标准计提职工安置费,成功覆盖92%社保欠费。

扩展集体维权司法通道:针对职工个体诉讼能力弱的问题,可援引《民事诉讼法》第54条提起集体诉讼。2024年武汉某工业区职工通过“代表人诉讼+检察院支持起诉”模式,在法院主持下与土地收储中心达成调解,获补缴资金4300万元。

社保债权与工伤保险联动:对从事高危工种职工,允许将欠缴社保转化为工伤保险待遇债权。在辽宁某矿区改造中,政府将尘肺病职工的社保欠费折算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破解了企业消亡后的求偿难题。

铜塘湾废弃铁轨旁,最后一批工业设备正被拆除,而那些在车间奉献半生的职工们,仍在养老金账户的赤字中挣扎。当政府工作报告将“老工业区焕新”作为政绩亮点时,261家关停企业遗留的社保白条,恰似一柄刺向社会公平的利刃——它提醒我们:没有历史债务妥善清算的城市更新,不过是权利贫困的空间转移。

铜塘湾职工群体的抗争,终将超越个案意义。它迫使法律界重新审视:当《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优先权条款在土地开发热潮中被架空,当社保机构的责令补缴权在注销企业面前失效,我们是否需在《国土空间规划法》中增设“职工债权预留条款”,让每一寸再开发的土地都背负起对劳动者的制度性承诺?或许答案就藏在德国鲁尔区改造的细节里:当焦化厂遗址改建的景观公园揭幕时,策展人特意保留了一张1998年的社保缴费单——那张泛黄纸片与高炉钢雕的并置,无声宣告着:工业遗产的真正价值,既在物理空间的再生,更在对劳动者尊严的持久守护。

老工业区的凤凰涅槃,从不是以牺牲一代劳动者的养命钱为代价。唯有在补偿方案中写入社保债权的刚性兑付,在土地出让金里划定职工权益的优先份额,工业用地的重生才能真正承载起法治文明的重量。毕竟,一座城市的良心,不仅要看它如何建造未来,更要看它如何偿还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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