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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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清水塘铁路遗址商户:工业文化长廊改造是否强制终止商铺租约?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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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湘江之畔,株洲清水塘铁路遗址的商铺门前,红色的搬迁告示与商户手写的“租约未到期,何去何从?”标语交织成一道刺眼的风景线。这片承载着工业记忆的20万平方米区域,因工业文化长廊改造工程被纳入征收范围,37家商户面临租约强制终止的困境。五金店老板李先生手持还剩两年的租赁合同质问:“政府搞文化项目我们支持,但凭什么让我们承担违约损失?”

这场纠纷折射出城市更新中尖锐的法律命题:当公益性改造遭遇合法租赁权,行政征收权力与商事契约稳定性如何平衡?商户的困境并非孤例——随着全国工业遗产保护开发浪潮兴起,从北京首钢园到广州红专厂,类似的租赁合同履行争议不断重演,而清水塘的冲突正成为检验《民法典》合同编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衔接效果的试金石。

1、改造背后的法律困局:公益与私权的碰撞

清水塘片区的转型承载着沉重的历史使命。作为曾经聚集261家冶炼化工企业的老工业区,其关停搬迁后遗留的土壤污染面积达398公顷,政府投入超3000万元实施土壤修复,力图将其打造为“新能源装备产业新城”与工业文化旅游区。然而,这种转型升级在法律关系上形成三重矛盾:

产权关系复杂化:被征收房屋中约45%存在“产权人-承租人”分离状态。根据《民法典》第725条,租赁物在承租人占有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但实践中,征收决定一旦作出,政府往往要求整体腾退,实质上架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补偿主体错位: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仅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未明确承租人的独立受偿地位。商户投入的装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面临求偿无门风险。某餐饮店前期投入280万元装修,因租约提前终止仅获房东转付的50万元“补偿”,差额部分陷入互相推诿。

公益认定泛化争议:工业文化长廊改造虽具文化价值,但配套建设的商业综合体占比达55%,远超法定“公益性用地不低于40%”的要求。这种混合属性项目能否整体适用公益征收条款,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灰色地带。

2、强制解约的合法性边界:四重法律拷问

商铺租约能否因改造工程强制终止,需通过四重法律检验:

征收程序的正当性: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政府征收需基于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定程序。清水塘项目虽取得立项批复,但征收决定公告中未单独说明租赁关系处理方案,违反条例第13条“公告应载明补偿方案”的强制性规定。更关键的是,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阶段未设置商户专场听证会,剥夺了承租人的程序参与权。

“不可抗力”条款的滥用:部分房东以《民法典》第590条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第129号指导案例明确:“政府征收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是可预见的行政行为”。在株洲中院(2024)湘02民终347号判决中,法院认定出租人明知片区纳入改造规划仍签订长期租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补偿机制的法定盲区:法律要求对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而承租人独有的三项权益却无保障:装修添附价值(未折旧部分)、品牌价值损失(客户资源流失)、优先承租权(改造后新物业)。

这种制度性缺失导致某文创店铺30万元设计的“铁路主题”装潢仅获5万元残值补偿。

比例原则的司法审查:司法机关开始运用比例原则审查征收必要性。在2024年长沙类似案件中,法院认为改造工程可分阶段实施,全面终止商户租约超出必要限度,判决部分支持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2024)湘01行终182号)。

3、商户维权的法律路径突围

面对租约危机,商户可构建多层次权利救济体系:

行使别除权参与补偿谈判:依据《民法典》第366条,承租人对装修添附享有用益物权。在株洲石峰区某案例中,7家商户通过律师发函主张别除权,成功从征收补偿款中直接分项受偿装修损失,避免房东截留。

提起履约异议之诉:若改造不导致房屋物理灭失(如外立面更新),可诉请确认租赁合同变更而非解除。参考上海田子坊改造模式,商户在政府监管下与产权人签订《过渡期补充协议》,保留原有租约关系。

追究房东缔约过失责任:出租人明知征收计划却隐瞒信息签订租约的,涉嫌违反《民法典》第500条诚信义务。杭州拱墅区法院曾判决房东赔偿承租人预期利益损失((2023)浙0105民初4283号),该判例对清水塘商户具有参考价值。

申请行政协议审查:针对征收补偿方案忽略承租人权益的问题,可依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11条,请求法院将商户纳入协议利害关系人范围。2024年武汉江岸区法院通过司法建议书,促使政府修订补偿方案增设承租人专项补助。

4、制度重构:寻找公益与私权的平衡点

破解清水塘困局需政策与法律的协同创新:

补偿主体双轨制:借鉴《深圳市城市更新条例》第45条,设立“产权人补偿+经营者补助”并行机制。产权人获得房屋价值补偿,而商户凭租赁合同申领装修费、搬迁费、停产损失等专项补助,资金单列管理。

差别化腾退模式,按工程紧迫性分级处理:文物核心区(如铁轨遗址)立即腾退;配套商业区允许租约自然到期,过渡区域签订1-2年短期续约;北京首钢园改造即采用此模式,保留30%商户延续经营。

优先承租权法定化: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修订中增设第27条:“改造后物业招租时,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株洲清水塘1956文化艺术中心已试点该政策,14家原商户成功回迁。

清水塘锈迹斑斑的铁轨上,最后一列货运列车早已驶向历史深处,但轨道旁那些被迫离场的商户,仍在法律与政策的缝隙间寻找出路。当工业烟囱被改造成网红打卡点的同时,那些消失的五金店、小餐馆承载的不仅是经营者的生计,更是一座城市商业生态的毛细血管。

这场20万平方米的租约保卫战,终将超越个案价值——它迫使我们在城市更新的宏大叙事中重新审视:公益征收的边界应在何处止步?契约精神的尊严该如何守护?

老工业区的涅槃重生,从不是以彻底抹去前史为代价。唯有在推土机的轰鸣中守护每一份合法契约的稳定性,在补偿方案的字里行间承认每一个经营者的创造价值,工业遗产才能真正在法治土壤中获得新生。毕竟,城市记忆的延续,既需要保存物理性的红砖烟囱,更需要留存那些让市井生活生生不息的法律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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