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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违建不是行政处罚无需遵循程序?2025年应对得有新思路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5-15
鉴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会导致涉案房屋被定性成违建,进而面临不予补偿的糟糕结局。无论法院在裁判时是否认为其系行政处罚,当事人都要有能力抓到其足够的违法点促使其被依法撤销。仅靠“打程序”就想撤销限拆决定在2025年或许会遇到挑战,但“打实体”永不会过时,且程序违法也未必都会被不予认定……
【在明解析】
日前,某业内自媒体发布了202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裁判,在裁判观点中明确指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不具有“惩戒性”,其目的在于消除违法状态,故不属于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据此,涉案裁判否定了当事人限拆决定程序违法的主张。
而搜索类似案由的裁判不难发现,不少地方的法院都曾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属于行政处罚的裁判观点。不同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似乎大相径庭。
不过在明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我们不应纠结于法院的观点是否正确,而应当关注我们的官司能不能打赢,能不能实现诉讼目的。而此类案件的诉讼目的,就在于撤销涉案限拆决定,令我们的房屋暂时摆脱违建的严厉指控。
事实上,《土地管理法》第83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明确告诉我们责令限期拆除就是“行政处罚”。而在202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中也指出,“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项下的案由。
但回到前文的观点上来,如果法院能够认同这两个强有力的依据而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去审查涉案限期拆除决定的作出程序,我们自然乐见其成。倘若法院不这样审,我们也要有应对之策。
在明律师认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能否被依法撤销,关键在于涉案房屋违建与否的实体审查。程序审查固然有必要,但却应当寓于实体审查之中,而不宜单纯去过分强调。
譬如,乡镇街道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是否对房屋进行了实地调查取证,这是程序,但也是重要的实体审查内容。
倘若执法部门仅凭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许可情况就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那么涉案限拆决定显然涉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当然,此时我们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存在信赖利益,建造年代较早或者系分期建造,系当事人唯一居住房屋,取得过一定的审批手续等事实,使得执法部门仅凭未办理规划许可这一事实无法将房屋认定成违建。
涉案房屋的准确面积、建造年代、建筑结构,以及房屋的“权利人”和是否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等都是执法部门需要查明的事实。若其没有查明就作出限拆决定,那么即便我们将限拆决定视为“行政处理行为”,其仍然无法被认定为合法。
换言之,审查这类纠纷,关键在于实体。如若实体这关我们自己都觉得过不去,那么即便执法部门在程序上存在瑕疵,限拆决定也可能仅被确认违法而不予撤销。即便撤了,执法部门也可很快重新作出一份,涉案房屋还是难逃被按违建强制拆除、不予补偿的结局。
【在明提示】
在明律师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当此类查处和征收、腾退补偿相关联时,补偿纠纷才是根本性问题。只要我们在协商谈判中能够化解补偿纠纷,那么就不必过于担心来势汹汹的限期拆除。对于征收方惯用的“以拆违促拆迁”伎俩,当事人的反应一定要快,守房一定要及时坚决,这就有望使其行政目的不当的本质被暴露,从而实现我们遏制限期拆除的目的。
总之,即便法院在限期拆除行为的性质认定上观点不利于我们,我们也不至于束手无策。这才是2025年我们强调“换思路”的重要意义所在,毕竟依法救济权利重要的是过程,更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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