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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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漂请注意!租房时这笔钱可别轻易付,给了就要不回来了!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5-05-15

浏览量:

北漂们在租房过程中很容易遇到这样的情况:你通过房屋中介找到了房子,在谈好房屋的位置、面积和每月租金等条件后,中介就要求你支付一笔一个月租金左右的定金。

那么,这“定金”到底是什么性质?如支付后承租人反悔不打算租赁这处房屋了,定金能退回吗?本文,在明律师就这一十分基础性的法律常识问题再做一次普及,希望大家在租房时都能清楚明白地知悉咱的权利和义务,不作出让自己后悔的轻率决策。

在明律师解析
在明律师首先需要明确强调的是,“定金”的性质问题绝不是什么高深的法律知识,而是任何一个“社会人”都应当掌握的常识。在这个问题上出现“误解”,把钱交出去了又为要不回来而着急上火,本身就是严重缺乏社会经验的表现。

我们先上结论:凡是明确约定为“定金”而非“预付款”或者“押金”“订金”的,一概不退。因为其本质上并非承租人预先支付的一部分房屋租金,而是承租人为了能确保租到这处房屋而支付的合同担保。

根据《民法典》第586-587条的规定,我们在打算租赁房屋前需要准确掌握以下知识点:

定金的本质是债权担保,其目的就是防止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已支付的定金在承租人“反悔”违约的情况下不予退还,恰恰是其存在的意义所在。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一经交付即成立。定金合同作为担保主合同的“从合同”,并不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和电子邮件等均可成立定金合同。

而只要房屋中介或者房东在聊天中明确需收取“定金”二字,且承租人转账支付,那么定金合同即宣告成立,就会对承租人一方产生“定金罚则”的约束力。

简单地聊几句微信,再加上一笔漫不经心地转账,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一笔钱就彻底“消费”出去了。这件事,咱承租人群体可是要弄清楚,切不可犯糊涂。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实际上,只要咱多留个心眼,在房屋中介或者房东提及需支付定金时慢些回应,多给自己一点时间去想一想到底是否确定要租这处房子,还是仍需要和家人、亲友商量或者再挑一挑其他的房子,这笔损失就完全能够避免。

一旦因承租人个人“反悔”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承租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是否返还,返还多少全凭房东是否厚道或者体恤北漂们的不易。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实践中,一些北漂朋友转账支付定金时十分爽快,手上动作极其丝滑,几千元的定金一眨眼工夫就过去了。可没两天又因“朋友嫌位置太偏/房子太旧/价格太贵”等各种原因打算不租了。那么对不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是要付出代价的,“定金不退”就是此时中介会斩钉截铁回复你的话。

当然,不排除此时承租人可与房东主动沟通争取退回部分“定金”,毕竟大城市的房子并不愁租,也许你的“违约”行为并未给房东造成任何损失,那么相当一部分通情达理的房东还是愿意退回部分定金的。

但需要明确的是,房东同意退是情分,不同意退是本分。北漂们固然不容易,但房东也同样是普通群众,“定金罚则”旨在平等保障双方的权利,同时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帝王位置。

基于此,《民法典》第587条同时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明提示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北漂一族乃至于大城市里的“打工人”们的是,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始终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这是短期内难以改变的客观现实。基于此,我们一定要懂得最起码的法律常识,多长心眼和脑子,减少冲动型付款,避免被房屋中介的“话术”洗脑而作出任何草率的决策。

只要咱不轻易转账支付,“定金”一说就不会影响到我们,这也是尊重诚实信用原则,谨慎作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旨所在。

“后悔药”不常有的买,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懂得这两句话其实也就懂得了定金这件事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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