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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房屋征收遇“同屋不同价”,被征收人如何破解补偿不公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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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7-09
导语:“同屋不同价”是房屋征收中最令被征收人愤懑的现象之一。在山东济南某征收项目中,同一片区、同一类型的房屋,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标准却相差悬殊。这种不公平对待背后隐藏着怎样的法律问题?被征收人又该如何应对?本案为您详细解析。
案件情况:本案发生在山东省济南市
在某征收项目中,同一征收范围内的多户被征收人发现,房屋情况相近,征收部门给出的补偿标准却差异明显——有的被征收人获得了市场价补偿,有的则被压到远低于市场价的水平。被征收人质疑征收部门“同屋不同价”,补偿标准不统一、不公平,遂提起维权程序。
案件分析: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征收补偿的公平性原则及差异化操作的违法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征收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公平补偿”的首要前提就是“补偿标准公开统一”——只有明确统一的补偿范围和计算方式,才能避免征收方随意压低补偿,保障所有被征收人平等权益。
本案中,“同屋不同价”的现象,本质是征收方以“一户一议”为名行差异化对待之实,严重违背了“公平补偿”原则。其违法性体现在:
第一、剥夺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若补偿标准未公开,被征收人无法知晓自己的补偿是否合理。
第二、违反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行政法原则。 对房屋条件相似的被征收人给予不同的补偿标准,构成行政不公。
第三、涉嫌暗箱操作。 差异化补偿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信息不公开、程序不透明等问题。
案件启示:面对“同屋不同价”,被征收人如何维权?
第一、全面收集证据。 了解同片区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形成对比依据。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片区的统一补偿标准。
第二、质疑评估报告的合法性。 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自己的评估价格低于市场价或低于同类房屋,应依法申请复核评估或申请专家鉴定。
第三、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要求征收部门公开征收补偿方案及分户补偿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四、联合维权。 如果多个被征收人遭遇类似不公,可以依法联合提出诉求,形成维权合力。
普法时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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