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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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庆盛枢纽先行启动区房屋征收,拒不搬迁户面临司法强制执行,法律边界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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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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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往往面临房屋征收难题。广州南沙庆盛枢纽先行启动区项目中,部分被征收人因补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拒不搬迁,最终面临司法强制执行。这一案例引发了公众对征收强制执行法律边界的关注:强制执行的启动条件是什么?程序如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情况:

本案发生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庆盛枢纽先行启动区。因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该区域启动房屋征收工作。经过多轮协商,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签署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但仍有少数被征收人未达成补偿协议,拒不搬迁。征收部门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搬迁义务。经法定程序后,案件进入司法强制执行阶段。

 

案件分析: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征收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与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必须满足以下法定条件:
一是补偿决定已作出并送达。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送达。

 

二是救济期限已届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未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

 

三是程序合法。 强制执行必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强制拆除。
本案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说明上述法定条件已全部满足。强制执行的范围限于补偿决定确定的房屋,不涉及超出补偿决定的额外财产。

 

案件启示:面对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应注意什么?
第一、切勿消极等待。 补偿决定送达后,被征收人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复议或诉讼权利。如果消极不作为,将丧失司法救济机会。

 

第二、及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若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存疑,应第一时间申请信息公开,核查征收批文、补偿方案等关键文件。

 

第三、理性评估补偿方案。 在律师指导下,判断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若确实不公,应依法及时提出异议。

 

第四、避免“消极抵抗”。 拒不搬迁且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最终将面临司法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应积极维权而非被动等待。

 

普法时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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