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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若对方案有异议是否只能通过公告提出?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5-19
导读:在征地项目中,被征收人面临一个程序性问题:如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是否只能通过公告途径提出异议?如果被征收人对方案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持有异议,除了在公告期内提出意见外,还有哪些法定的异议和救济途径?
1、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异议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村、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期通常不少于30日。被征收人可以在公告期内向拟定方案的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意见,这是异议的第一道程序。
在征地项目中,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是最基础的异议渠道。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期内仔细阅读方案内容,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补偿登记期限等。如果对方案内容有异议,应当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海盐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或属地政府提交。公告期内的书面异议是启动后续法律程序的前提条件——未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的被征收人,后续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将面临程序上的不利地位。
2、半数异议即听证的权利
对于超出个人异议范围的方案争议,法律设置了听证程序。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这是被征收人群体在公告期内的重要救济途径。在征地项目的群体拆迁中,被征收人可以联合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补偿安置方案存在意见,可要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被征收人可就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安置方式的公平性、地类认定准确性等焦点问题陈述意见。
3、超过公告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如果被征收人在公告期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后方案仍未修改,被征收人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期结束后仍存在救济的窗口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仍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可以自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政策实践中,被征收人对多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系由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规划局的请示作出。该批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复议性和可诉性。被征收人可以就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地类认定等问题,对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建议路径
在群体征地项目中,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维权阶段,选择最适宜的救济路径。
在征地预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被征收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自然资源规划局或属地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意见——这是成本最低、时效最快的救济方式,也是后续法律程序的前置基础。联合同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集签名、统一意见、达到半数以上异议比例,可以有效启动听证程序。
对于已经错过公告期、方案已生效的被征收人,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特别是人民政府作出的同意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的批复本身,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标的。在诉讼中,被征收人可以就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方式不当等实体问题提出主张,法院将就征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的司法审查。
结语:在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救济途径远不止公告期内的书面意见。公告期内提出意见是第一道防线,联合过半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听证是群体维权的关键手段,而公告期届满后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则是法定的司法救济通道。被征收人不应将自己的权利局限在公告期这一个窗口内,而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维权阶段,在法定框架内选择最适宜的救济路径。公告途径只是救济的起点,不是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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