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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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养殖用海清退中,是否涉及企业拆迁评估?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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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养殖用海清退整治行动中,无证养殖用海被明确列为清理整治对象。在此背景下,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是:无证养殖用海的清退是否涉及企业拆迁评估?特别是对于以企业形式组织经营的无证养殖户,其养殖设施、养殖物等资产在清退中应当如何处置?

1、无证养殖清退的法律性质

无证养殖用海的清退,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对非法用海行为的处置,而非基于合法权利征收的征收行为。因此,无证养殖户在清退中不享有“先补偿、后清退”的征收补偿权利,不适用《土地管理法》下的土地征收程序。

然而,这并不等同于无证养殖户在清退中“分文不补”。专项行动方案明确了“尊重历史、分类处置”的基本原则。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全面掌握养殖户的办证情况、面积情况、证照存续情况、用海方式情况、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等,为分类处置提供依据。养殖物清理公告将清理整治对象界定为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或养殖证的养殖活动,清理范围包括养殖设施(浮筏、网箱、围堰、定置网具等)和养殖物。这意味着无证养殖用海清退中,行政相对人的有形财产——养殖设施和养殖物——并非可以任意处置的对象。

2、企业评估在无证养殖清退中的角色

企业拆迁评估的核心功能是通过专业评估,对被清理的养殖物和养殖设施等有形资产进行价值认定。在无证养殖清退中,行政机关对养殖物和养殖设施的处置涉及财产权限制和剥夺,应当经过正当程序,包括调查登记、价值评估、听证等环节。

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养殖用海整治工作应充分考虑传统渔民生计用海需要,预留传统渔民生计用海区,避免民生用海与养殖用海发生冲突。这意味着,即便是无证养殖,也要避免一清了之、一清了事的简单化处理方式。专项行动方案按照“可以继续养殖的”和“不可以继续养殖的”分类处置。对于不可以继续养殖的情形,应当对违法违规用海行为进行处罚并予以清退——在清退的同时,也对养殖设施和养殖物的处置进行合理安置。

政策中强调了“疏近用远、转型升级”的总体方向。这体现在专项行动方案明确了有偿清退原则,对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但主动配合执法、主动缴纳罚款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政策层面对养殖户的有形资产处置留出了协商空间,清退补偿方案在制定过程中应当考虑传统渔民生计用海的保障需求。因此,清退前的养殖物和养殖设施评估是清退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程序要求,也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制度设置。

3、无证养殖企业的权利保障与救济

对于无证养殖企业而言,清退前应当配合行政机关完成养殖物和养殖设施的调查登记工作,并提供养殖物数量、规格、养殖设施投入证明等材料,主动核实养殖物和养殖设施的登记是否准确。如对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应在清退方案公告期内提出书面意见。评估是清退补偿的前置程序,行政机关不得以“无证”为由,直接跳过对养殖物和养殖设施的评估环节。专项行动方案明确了分类处置原则,清退决定必须以违法认定和处罚决定的正式作出为前提,养殖企业有权就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

无证养殖企业在清退中虽不享有征收补偿权,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为无证养殖户争取合理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无证养殖企业能够证明其养殖经营活动在相关法律施行前已经合法存在,或长期未被政府部门查处、客观上形成了政府默许的管理事实,则有权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给予合理补偿。专项行动方案也要求在制定清退方案时,充分考虑养殖用海的起始时间、办证历史、证照存续情况、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等因素。

结语:无证养殖用海清退虽不适用征收补偿程序,但养殖物和养殖设施的评估是清退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也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企业应当主动参与调查登记、核对登记数据、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将清退过程中的有形资产价值认定作为保障自身权益的核心任务。无证养殖的清退不是养殖企业的“出局”,而是政策调整和法律框架下的一次资产处置——企业应当通过合法的程序参与,确保自身的投入在清退中获得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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