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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涂养殖清退后,被征收人转产转业政策如何落实?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5-19
导读:在滩涂养殖清退中,养殖户最担心的问题之一并非仅仅是一次性补偿的高低,而是清退之后的生计出路。如果养殖户在清退后无法找到替代的经营方式或就业渠道,一次性补偿金花完之后,生活将面临严重困难。因此,转产转业政策的落实情况,直接决定了养殖清退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在养殖用海清退中,是否设有转产转业扶持政策?这些政策如何落地?养殖户如何从中受益?
1、转产转业的具体路径
转产转业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一是深远海养殖转移,即有条件的养殖户可在深远海域重新获取养殖空间,从近岸养殖向深远海规模化养殖转型升级。方案明确引导养殖户向深远海发展,吸纳近岸养殖业转型经营。二是加大惠渔扶持力度,方案强调利用鼓励性惠渔杠杆,吸收近岸养殖业转型经营。在政策落实中,可借鉴大连市“疏近用远”实施方案中的“鼓励性惠渔杠杆”和“减降近岸养殖户迁移成本”等相关配套措施。三是推动捕捞与养殖并轨,通过吸纳近岸养殖户扩容置换、减降迁移成本,为养殖户提供转型缓冲期。
在清退补偿与转产转业有效衔接方面,专项行动方案明确了分级处置原则。对可以继续养殖的,在处罚后依法依规办理海域使用权证并核发养殖证,海域使用权有效期不超过2年,为可保留的养殖户提供了缓冲期;对不可以继续养殖的,在清退的同时,应结合“疏近用远”政策,在清退和转产两方面给予支持。
2、被清退养殖户如何获得转产转业支持?
养殖用海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明确了“尊重历史”和“分类处置”的原则,被清退养殖户可以从以下几个环节争取转产转业扶持。在行政协调环节,各沿海乡镇协助市海洋发展局做好疏近清退的调查、勘测和保障工作,这意味着乡镇政府应当成为养殖户与行政主管机关之间就转产转业问题进行协商的法定接口。养殖户可以在清退过程中向乡镇政府提出转产转业诉求。
在执法环节,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凡主动配合执法工作、主动缴纳罚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执行五倍处罚标准”。这一规则不仅适用于罚款金额,也适用于清退补偿协商中养护养殖户配合清退态度的优惠措施——越早配合清退的养殖户,越有可能获得有利的转产安排。
补偿谈判环节,养殖户应将转产转业扶持措施作为清退协议的一部分,要求在协议中以书面形式明确深远海养殖优先权、培训机会、就业推荐等事项,避免承诺落空。同时,养殖户需要关注省市转产转业专项资金和项目扶持政策的动态。养殖户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热线电话等渠道主动获取信息,争取转产转业项目支持。
3、转产转业政策的落实障碍与对策
“疏近用远”实施方案虽然在宏观层面搭建了政策框架,但基层落实中仍面临挑战。具体而言,深远海养殖优先权的获取标准和条件、转产培训的具体内容和执行主体、惠渔杠杆的具体兑现形式等都存在制度落差。养殖户应当充分利用“依法管海、按规用海”原则,在清退过程中主动要求征收方和乡镇政府提供书面转产转业政策指引,并以补偿安置协议附件的行政承诺形式固定相关扶持安排,避免转产支持流于形式。如果养殖户认为转产转业政策的落实存在不公,可以在清退补偿的复议或诉讼中一并提出,请求法院责令行政机关履行转产扶持的法定职责。
结语:滩涂养殖清退中的转产转业政策已搭起“疏近用远、转型升级”的制度骨架,但政策框架的合理程度最终取决于清退过程中对养殖户需求的响应和配套措施的兑现程度。养殖户不应消极等待政策的善意降临,而应主动向乡镇政府表达诉求、在补偿协议中书面固定扶持安排、跟踪深远海养殖的优先权获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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