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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群体拆迁,安置对象是否包括户籍迁出的原村民?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5-14
导读:在群体拆迁中,安置对象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征收家庭的安置面积和安置补助费总额。对于因求学、服兵役、外出务工等原因将户籍迁出的原村民,其在征收时是否仍属于安置对象,是群体拆迁中争议较为集中的问题。
从法律层面看,安置对象的认定核心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籍迁出并不当然导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对于因求学将户口迁至学校集体户的在读学生、因服役将户口迁出的军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因户籍的临时性变动而丧失,在房屋征收时,原则上应给予与村民相同的安置补偿。在群体拆迁中,安置对象的认定应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为基数,结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综合判断。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安置对象认定的核心标准
安置人口认定的核心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征收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通常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具有本村户籍、是否在本村长期生产生活、是否以本村承包地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履行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户籍迁出户人员是否享有安置资格,关键在于其是否还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因求学、服役等原因将户口临时迁出的人员,其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实质性断裂,经济来源仍依靠家庭支持,本质上并没有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因户籍的临时性变动而丧失。
根据征地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安置人数的核定按需安置农业人口数量计算,以征地公告发布日征地补偿登记中的农业人口台账为准。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和对安置对象的异议意见可以在30日的公示窗口期内书面提出。
2、户籍迁出原村民的安置资格认定规则
户籍迁出原村民的安置资格,应当根据迁出原因和是否仍与原集体经济组织保持权利义务关系分别认定:
第一,因就读大中专院校将户口迁出的在校学生,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因户籍暂时迁出而丧失,在房屋被征收时,原则上应给予与村民相同的安置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明确规定,在校大中专学生因上学将户口迁至学校集体户的,属于政策性迁移,不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学生毕业后将户口迁回原籍且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仍可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二,因服役将户口迁出的军人,服役期间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受影响。服役军人退役后选择回乡安置、将户口迁回原籍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予恢复。
第三,户籍迁出后已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来源的,原则上不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纳入安置人口范围。在群体拆迁中,被征收人对于户籍迁出的家庭成员是否纳入安置范围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提交户籍证明、在校证明、服役证明、城镇社保缴纳记录等材料,向征收部门申请复核。
3、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群体拆迁中,被征收人要确保户籍迁出的原村民被纳入安置人口范围,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在征收调查登记和安置人口核定时,主动申报户籍迁出的家庭成员信息,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学生证、学校在读证明、服役证明等材料,以证明其因特殊原因临时迁出户籍、未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第二,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对安置人口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征收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户籍迁出人员纳入安置人口。第三,对安置人口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安置人口认定的合法性。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也明确,安置补助费的安置人数指标确认争议适用协调裁决程序。
结语:群体拆迁中,户籍迁出的原村民并非一律排除在安置对象之外。因求学、服役等政策性原因临时迁出户籍的人员,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因户籍变动而丧失,依法应当享有安置资格。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点的实际安置农业人口为基准,综合考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认定安置人数。被征收人应当在安置人口登记和方案公示期内主动提交证明材料,守住政策随迁不离土、安置不失权的权益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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