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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土地征收补偿方案中,未利用地是否参照农用地标准执行?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4-29
导读:在土地征收补偿中,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是被征收人容易忽视但实际影响重大的问题。未利用地是指尚未确定用途、未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等,其经济价值远低于耕地,补偿标准也因此存在显著差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而对于未利用地是否可以参照农用地标准执行,法律并未明确统一规定,各地在实践中采取了不同的做法。
1、未利用地补偿的法律框架:参照农用地但不等同
未利用地补偿的法律基础来源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但对于未利用地,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补偿标准,实践中多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部分地区的做法更为精细,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在未利用地补偿问题上基本贯彻了“参照但不等同”的原则,被征收人对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法定途径提出。
2、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标准补偿的特殊情形
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标准补偿虽然一般不被支持,但在以下特殊情形下可能存在例外:
第一种情形,是地块历史上一直作为耕地使用,因政策调整或登记错误导致被错误归类为未利用地。如果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历史耕种证据(如历史影像资料、承包合同、农业补贴领取记录等),证明该地块长期实际用于农业生产,则可以主张按农用地标准补偿。
第二种情形,是地块虽被认定为未利用地,但被征收人已通过土地改良投入大量资金使其具备农业生产条件。被征收人可以就土地改良投入主张单独补偿,但这并不等同于将未利用地按农用地标准补偿。对于历史上长期作为农业用途但登记为未利用地的地块,被征收人可利用“申请地类认定更正+提交耕种记录+影像资料”三重证据路径申请调整补偿类型,争取按更高标准补偿。
对于不具有农业生产功能、也未进行改良投入的未利用地,其补偿标准通常显著低于农用地。公告显示,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为3.465万元/亩,而未利用地仅为1.8万元/亩。被征收人应当准确核对补偿方案中未利用地的认定是否正确,避免因土地类型认定错误而导致补偿金额偏低。对于历史档案中归类模糊的地块,应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现场调查,必要时委托测绘单位出具地类复核报告。
3、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要确保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得到正确执行,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核实未利用地的类型认定是否正确。被征收人应当查看土地权属证书或地类登记信息,确认征收地块是否被正确归类为未利用地。如果发现认定错误,应当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更正。
第二,收集历史耕种或土地改良证据。如果未利用地历史上长期用于农业生产,或者被征收人已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土地改良,应当收集并保留相关证据,作为主张更高补偿标准的依据。被征收人可提交历年农作物补贴发放记录、承包合同及土地影像资料等,争取适用“农用地”类补偿标准或争取改良投入专项补偿。
第三,仔细核对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应当将补偿方案中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与公告及当地同年同批次征地安置方案公告进行核对,确认标准是否准确、适用是否正确。
第四,对补偿标准执行不当的行为寻求救济。如果征收部门对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适用错误,或者将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错误认定为未利用地,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对地类认定的复核结果不服,还可请求政府信息公开以调取相关审批材料,进一步核实补偿标准适用依据。
结语:土地征收补偿方案中,未利用地原则上不参照农用地标准执行,其补偿标准通常低于农用地。但在特定情形下——如地块历史上长期作为耕地使用因政策调整被错误归类为未利用地、或被征收人已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土地改良——被征收人可以主张更高标准的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准确核实地类认定,收集历史耕种或改良证据,对补偿标准执行不当的行为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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