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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取得的上千平米房屋要被限期拆除?规划复函该诉就诉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fangwuchaiqian.cn/
时间:2026-06-23
一般认为,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中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查复函”系典型的过程性行为,不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只能就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本身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但在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翁碧霞律师团队的翁碧霞、刘育初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当地法院却坚持认为复函可诉,律师则“见招拆招”针对复函单独提起了行政诉讼。
那么,在这样一起拥有不同寻常的纠纷化解路径的案件中,委托人的数千平米经营用仓库及三层框架楼能否保住呢?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和“复函”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认定,又能否被依法撤销呢?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无法举证证明,复函一撤限拆也跟着撤了!】
委托人在吉林省t市某村拥有面积近3000平方米的7处砖混结构仓库,系1999年由当地法院经由生效判决将该组建筑物执行给委托人的。
此外,委托人还经村里承诺协助办证而修建了一处面积逾2000平方米的三层框架楼。
2025年1月,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依据2024年市自然资源局所作的《关于xx市xx区某村2组一处土地上建筑物涉嫌违法建设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复函》,认定涉案建筑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严重违法情形,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
眼看着自己经由法院执行取得的建筑物成了非拆不可的违建,委托人当然不会坐以待毙。但其自行申请的行政复议却未能起到作用,涉案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25年5月被复议维持。
2025年6月,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翁碧霞律师团队的翁碧霞、刘育初律师指导下,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案审理中,翁碧霞、刘育初二位律师通过书面代理意见等充分阐述了原告的意见,指出本案症结在于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前述51号《复函》,存在明显的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其将涉案仓库等建筑物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完全错误,法院应当对该《复函》予以充分审查,进而依法将限拆决定予以撤销。
但此时一审法官坚持认为该《复函》需另案起诉,否则一审法院将不会对《复函》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在此情形下,翁碧霞、刘育初二位律师对诉讼策略做了灵活的调整,一方面坚持针对限拆决定诉讼到底,另一方面针对市自然资源局所作的《复函》提起行政诉讼。
面对二位律师针对相应决定和复函的层层严格审查和精准举证,两份文书的合法性疏漏逐渐暴露出来。
2026年3月5日,xx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更正xxx复函的函》,称“细化区域后,该建筑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实施规划的影响,改正后,按照现行规划审批政策结合当事人意愿补办相关手续”……
鉴于市自然资源局已自行纠正错误的《复函》,2026年3月20日,xx铁路运输法院基于委托人的申请作出(2025)吉7103行初123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针对市自然资源局《复函》的起诉。

2026年4月2日,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也作出0012/0013号两份《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基于主要证据的改变撤销其此前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至此,委托人的涉案仓库和三层框架楼(合计面积近6000平方米)的违法建设认定和处罚均已被自行撤销,意味着涉案房屋最终得以完整保住。
2026年4月,合法权益得到有效捍卫的委托人向翁碧霞律师赠送锦旗一面,上书“捍卫正义 维护公平”。这朴实的话语恰恰是对在明律师专业性和职业性的最精准写照,也是对行政法治维护民营企业家合法财产权益的有力注脚。(王小明/文)

在明律所现有200余位执业律师,近40个律师团队,多由行政法领域执业超10年的资深律师领衔,是国内首批设立专业行政律师团队的律所之一。若您正遭遇相关法律难题,可随时联系在明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维权支持,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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